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酒駕致死等於殺人?

◎ 吳景欽

有立委質詢時指出,酒駕致人於死的案件,有超過六成的比率,低於法定刑三年的下限,致引發社會議論,法務部也準備將酒駕致死,比照故意殺人罪處理。惟如此的重刑政策,能否嚇阻酒駕,不得而知,卻已嚴重違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則。

在二○一三年,立法院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時,為了使取締的標準齊一,就直接明文所謂酒駕,即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五%以上。不過,由於此罪的法定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故於大部分的情況,都會被檢察官以緩起訴來處理,大概只有在犯滿三次以後才會被起訴。而就算起訴,由於刑罰並不重,法官處以緩刑或處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亦所在多有,就讓人有刑罰不重,致難以嚇阻酒駕之感。

面對如此困境,立法者或可將法定刑加重,但到底要提升至幾年?若只是參考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實質意義並不大。此時或可思考,以酒精濃度高低來為法定刑輕重不同的規定,但到底要以如何的濃度為法定刑提高的標準,勢必又有爭執。

同樣在二○一三年修法,立法者也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將酒駕致死的法定刑,從一到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到十年,只是未能在司法上獲得實踐。因於此等場合,若被告承認犯行,也願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法院就會依據刑法第五十九條,即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來酌量減輕其刑。這也是造成目前酒駕致死,不大會被判處重刑的原因。

若要解決此困境,似得再將刑度往上拉,但若往上提高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就進入故意殺人罪的領域。惟酒駕者對他人生命、身體的危害,雖有預見,但除非能證明喝酒駕車是為殺特定人,否則,要稱肇事結果,不違背其本意,致屬於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恐碰觸到罪刑法定、證據裁判與無罪推定等原則之紅線。更重要的是,想以重刑手段來預防酒駕,既過度簡化了問題的思考,也陷入刑罰萬能的迷思。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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