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曉桂
司法院擬修《刑事訴訟法》中的鑑定條文,禁止將測謊結果作為證據,我想補充一些看法:
一、在刑事訴訟法中鑑定條文獨列禁止某一領域作為證據是不可思議的事。多年來,在美國清白計畫透過DNA平反的案件中,不乏咬痕比對、毛髮顯微特徵比對發生誤鑑的案件,是不是也比照,不列入證據?再者,與測謊相近的領域如司法精神醫學、認知心理學等是不是也需要再深入研究?如果再參考英國曾經調查與刑事司法有關的鑑定領域,統計超過千餘項,是否也需要去逐一檢視?
二、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公布相當多測謊的標準指引,近兩年並大量更新,顯見技術及品質的要求均不斷提升;另外,還包括多篇國際生理心理學等優秀期刊的論文研究,因此,是不是應該回過頭來,要求鑑定人員用現代的觀點,重視繼續教育,持續改善。
三、國內在醫療或飛安事故發生後的根本原因分析教育訓練做得不錯,通過調查和分析問題,尋求防止不良事故再次發生,採取必要措施,並提高服務品質。作者認為這才是當前應加強學習之處。
四、美國一篇研究,針對一九三九年以後平反的案例,發現其中有二八○件曾做過測謊,八成是對被告有利的。這項分析也許值得大家參考。
時代不斷進步,對司法科學及品質愈重視,一方面看到過去不足之處,一方面更警惕著從業人員要更慎重及不斷求知,這條道路,還是該往前走。
(作者為前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