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競標D3? 注意三拍公告伏筆

◎ 余佳璋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被稱為天價停車場的「D3土地」,法院年初有三次拍賣,外界盛傳,卡關多年的土地,似乎解套有望,多方人馬再次興起競標意願,看似一場搶地大戲即將上演。

樂觀者多半認為,本次三拍公告援引最高法院刑事庭一○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五號裁定,也就是與轟動一時的「許金龍案」有關,該案中,上海銀行自認是抵押權人,土地有禁止處分會影響拍賣價格,因此,函請設定禁止處分的機關解除禁止處分,避免影響公司行使抵押權,這樣才能順利進行拍賣。結果最高法院刑事庭裁定認為,為保障抵押權人、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禁止處分登記應不得限制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並應於拍定後,將刑事扣押之效力,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機關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讓拍定後可辦理移轉登記,也就是被封印的土地,有此機會可以合法逃出生天。

但D3土地也可以這麼樂觀嗎?畢竟我國是大陸法系,該裁定只具有拘束該案(即許金龍案)之性質,因此,本案僅得主張依照相同法理而為比附援引。有興趣投標者如果仔細看看三拍公告可以發現,公告上也只敘明「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而已。

簡單的說,法院只表示會通知塗銷,但並未表示為禁止處分登記的機關,確實會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也就是土地能否真的塗銷解除封印,法院可是不掛保證的。

因此,未來拍定人取得土地之後,其他機關如果不同意塗銷,恐怕只能援引許金龍案的裁定,看看有沒有機會被法院接受,尤有甚者,如果法院認為本案有公共利益大於抵押權人的利益等情形,例如法院可能會擔心有人頭戶參加拍賣,而影響拍賣價格之可能,根本不給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的機會,搶到土地的買家要怎麼主張權益?恐怕還有得吵。

(作者為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新竹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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