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慶
有毒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非法傾倒,若以產生廢棄物所牽涉的經濟結構觀之,「廠商規模大小」並非環保問題的主要判準。
雖然大型廠商可能擁有充裕的資本與技術來處理環保問題,並且可以透過媒體公關來塑造其重視環保的企業形象,但是大小型工廠之間其實是分工共生的網絡,若只針對小型工廠開刀而忽略了兩者密切的關係,並無助於洞悉問題的癥結。
由水平分工的角度來看,大型廠商可以藉由區域或國家之間環境法規的差異,利用較鬆散的管制縫隙來獲利,也因而雖看似較符合「環保標準」,但並不表示其不會造成污染;由垂直分工的角度來看,大型廠商也可以將較具污染性的製程,或是類似廢棄物處理的業務「外包」給小型工廠。
若由目前處理廢棄物的「分工體制」看來,這些事業廢棄物早被視為「商品」。以德國社會學者貝克的「風險社會理論」觀之,不管是廢棄物的生產廠商或是代處理廢棄物的清運廠商,都是「有組織的不負責任」的共犯結構。從這個角度考察,輿論的嚴正譴責才不會流於泛道德化的控訴!
(作者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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