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創意文化不是做生意

■ 邱坤良

最近幾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蔚為顯學,方興未艾,其內容包括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工藝、出版、電影、數位休閒娛樂、時尚、建築設計……等十三項,以創意、設計、包裝來提升藝術文化的內涵,達到文化資本的加值,換言之,兼顧文化本質與經濟效益,並非單以商業利益為唯一導向。

政府有關文創業務目前分別由經濟部、教育部、文建會及新聞局主導,需要進一步協調、整合與改善之處甚多,包括制定良善的文創法,提供資金貸款與經營環境,鼓勵民間參與,實現文創產業的精神與目標。而文化與藝術作為文創產業的核心價值,其內容、特色以及流通平台亦有待開發、彙整與創造。不過,面對彼岸中國近年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到處興建大型硬體設施,國人常不吝給予讚賞與期待。相對地,對於國內相關軟硬體設施,則近廟欺神,相對要求較高,處處防弊。

日前有立委召開記者會,質疑華山創意文化園區以一年一百萬元低價賤租古蹟,有綁標之嫌。立委所指的是華山部分空間作為「文化創意產業引入空間」,依促參法引入民間參與,為政府與民間合作的「租賃、營運、移轉」ROT營運模式,未來經營者的投資,並非如立委所謂每年一百萬權利金而已,還必須至少投資一點五億進行空間整建,根據評估,大概在第九年才有可能回收。

文建會主管視覺藝術、文化設施、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等範疇,並規劃設置五大創意文化園區,華山做為台灣首座文化創意園區,即將在今年秋季正式營運,其空間區位、歷史條件,以及委由專家學者做的園區定位與營運方向,未來發展值得期待,文建會希望在既有基礎上,加強文創觀念推廣及人才培育,積極建構文創產業在園區中的文化群聚和異業結合,作為推動創意產業的平台,使創意人才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作者為文建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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