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縣太爺」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 蘇天從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到底要不要廢止,鬧得沸沸揚揚,弔詭的是幾乎都是學者、研究生等在高談闊論,甚少看到實務界的領導階層來抒發己見,原因無他,現實的環境是也!

別忘了,現階段的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起明定檢察官為犯罪偵查主體,第二項檢察官得限期命同法第230條的司法警察官、第231條的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又修正第231條之1不僅有退案(卷證發回,命其補足),還有發交案件的權力。就算本條例廢止了,院檢就不來「調度」?檢方單以偵查犯罪這頂大帽扣著,院方又以「行政協調」、「行政支援」要求派員,長官挺得住嗎?

其實長官挺不挺得住?過去以來就存在很多的沉痾舊恙。

首先是態度。長官對不當、不平的需求,不敢論理拒絕,甚至於下屬公開對院、檢、調發表個不平之鳴,就「內荏」的擔心會破壞關係,「色厲」的打壓不得任意發表或不得使用機關頭銜。

再者,還有多少長官「主動」示好以求公關?就以地方首長出巡的勤務來說吧,有的是「縣太爺」主動要求陣仗,更多的是長官主動禮遇,有交管、有蒐證、有維安,做到比總統級的特勤還要更尊榮。過去總統勤務只要求「看得到、聽得到、打不到」,地方首長勤務卻搞到比總統還高格調,不許被嗆聲,前呼後擁宛如帝王出巡。最近,有後繼的一個正派長官認為體制不合,且浪費警力過度,還害得同仁經常要停止輪休,而減少警力的派遣,其後果呢?當地方首長嚐過比嗎啡還過癮的海洛因後,經過新來後到的比較後,如果前任再不厚道,對後任挑三批四的結果,更讓後任的處境艱難。

幸哉!日前在網路看到侯市長的指示,不要派那麼多人,「你起碼要少一個我的警力吧!我本身就是警力啊!」要求以後由業務單位或派出所「頂多一、兩個就夠了」。

如是,有權力者更應多思考適當與不適當,本條例該不該、廢不廢,看樣子還是庸人自擾,端看領導者的態度與智慧了!

(作者現任公職,新北市民)

關鍵在完善警察教育與專業訓練

◎ 高傳寶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到底該不該廢?個人有幾點看法。

民眾質疑警察執法效能。犯罪調查警員若不具備專業的法學知識或執法技巧,往往使第一線犯罪調查成果大打折扣,違法取證或違法搜索扣押之案例時有所聞,惟警察基本訓練不彰,區區一個調度條例是否就能遏止此種歪風,那為何此種違法案例層出不窮?以調度條例保障警察調查品質是治標不治本的作法,應該去完善警察教育及落實專業訓練。

威權時代遺毒。該條例公布日為民國34年4月10日,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69年7月4日,行政院更於近年提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但僅是不合時宜用語的修正,基本架構未變。

檢警一體化?警察跟檢察官在法律屬性上隸屬不同,性質各異,打著檢警一體、彰顯國家追訴正義的口號,而非循分權制度制衡權力、各司其職,豈非實質意義上的警察國家?且以「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及「警察機關辦理檢察官發回或發交案件績效考核獎懲要點」,調查的缺失可以在檢方審核後補正,已有制衡監督警察辦案品質之效。

檢察官獨霸。雖然不能以「花蓮惡檢」任意調度司法警察之行為作為通案,但這不是檢察官權力過大造成的惡果嗎?「刑事訴訟法」其實明確規範檢、警在犯罪偵查上的角色及犯罪偵查依據,也是偵查犯罪的依歸,以過時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進一步規範檢、警關係,除了疊床架屋外,是否為法務部的本位主義心態作祟,想把司法管轄權力深至內政部門。

廢除條例影響層面廣泛,但如果僅因相關法規檢視等麻煩,而不好好思考站在第一線偵查犯罪的檢、警關係,司法改革要改的又是什麼?

(作者為退休警察,基隆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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