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葉俊榮放水案看憲法與公投法

◎ 劉一德

教育部長葉俊榮突然宣布同意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他在記者會前一個多小時通知閣揆,賴院長回應,希望教育部「審慎思考」。行政院秘書長雖大聲撻伐葉「棄行政倫理於不顧」,卻又說「公文已經發出去,追不回來」,「往後看不到有任何理由會去改變這個狀況」,整齣戲碼的過程與結果,令眾人錯愕。

行政院長無法掌握各部會的決策,事後不想,也無力補救,顯然教育部長沒有把閣揆放在眼裡。不管劇本怎麼寫,戲怎麼演,本案凸顯的問題根源,仍然是憲政設計上,權責不相符的罩門。當前總統有權無責的設計,閣揆與部長體制上雖有從屬之分,實際上都由總統任命,直接接受總統指揮,除非總統將部長任命權完全交給閣揆,否則權力來自於總統的部長,不會折服於行政院長的領導。

有責無權,領導力遭受嚴重挑戰的閣揆,在面對國會的壓力時,決策與施政均無從貫徹,左支右絀,政績難以展現,自然更迭頻繁。誠如台北市長柯文哲所言,從兩千年到現在,平均一年三個多月就換一個行政院長,誰當總統都一樣做不好,整個憲政架構真的大有問題。

橫在眼前的是,我們有一個全世界最嚴苛的修憲門檻,及只在乎政黨利益的兩大黨。回憶兩黨對修憲的態度,總統大選選情不利的政黨,即主張內閣制,恢復閣揆同意權,使權責相符;選情氣勢正旺的政黨,則主張維持總統制。一次次兩大黨為操作選舉的修憲騙局,都草草結束。期待兩大黨以長治久安為念,拋棄一黨之私面對修憲,有多難。

憲法第十七條賦予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參政權,唯審視憲法增修條文,人民僅保有選舉、罷免及複決權,直接民權層次之「創制權」卻未獲得制度性保障。現行公投法對公民投票權利所施加之桎梏,剝奪人民憲法上之創制權,違悖公投法應「確保國民直接民權行使」之立法意旨,去年十一月廿四日公投綁大選,更顯露公投法的諸多疏漏,修正勢在必行。

事實上,上屆立法院,民進黨所提之「公投法修正案」即包括,增列人民對憲法修正案之創制權。但望此次公投法的修正,能落實國民直接民權,賦予人民修憲、制憲都可行之創制權。讓總統與政黨得以迴避造成兩岸關係緊張的困擾,由全民一起承擔公投的後果。

(作者現任台聯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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