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襲警奪槍不只是妨害公務

◎ 林書立

台北地檢署門口驚爆毒品通緝犯企圖奪槍襲警事件!幸經北檢的司機向法警呼救,共同壓制犯嫌,成功阻止毒品通緝犯奪槍,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本次事件又再次凸顯執法人員戒護人犯的危險性,尤其是面對立法院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有關戒具之使用限制,警政署也試圖擬定警銬使用規範,以降低非必要情況的警銬使用情況,然而這次案例,又是一個輕微案件無明顯逃逸之虞卻攻擊警方的實例,具體說明了,即便使用手銬犯嫌仍無時無刻等候有機可乘時機的來臨,其逃逸之決心甚至不惜犯下奪槍殺警之罪,可惜我國迄今並無襲警罪責。攻擊執法人員,除非造成重傷或死亡,僅以妨害公務追訴。

襲警罪,一般存在於英美法系國家,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不以獨立罪名存在,僅以妨害公務論之。香港因為承襲英國海洋體系的普通法傳統,所以一直有襲警罪,《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可監禁兩年。此外,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可循簡易程序定罪後,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我國近年發生多起襲擊執法人員的案件,雖曾研議增訂「襲警罪」可行性,惜最後仍認為大陸法系國家均未特別律定襲警罪,最後未能提出修法。

不過,司法院於月前發出新聞稿,宣布將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建立所謂「大法庭」制度,我們如果不增訂襲警罪,將來或許也可以針對襲警的侵害國家執法人員行為,依原則重要性提案,由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基於襲警案之裁判基礎有原則重要性,屬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將襲警案件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增強罰度,促使法律達成續造之價值。

美國總統川普曾在2017年出席美國警察節,追悼殉職員警儀式上表示,美國政府將致力於改善警察的生活,以及執法安全環境,同時在該年度稍早簽署行政命令,提升攻擊警察的罰度。台灣也不能坐視襲警行為僅依一般妨害公務輕判,畢竟國家的法令,必須要能遏阻非法、保護自己的執法人員,執法人員方能善盡保護人民之責。

(作者為警察大學博士生)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