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司法 營利與公益

◎ 尤英夫

立法院一○七年七月六日修正,總統八月一日公布的公司法,原定明年一月一日實施,現在據稱提前至十一月一日上路,對於我們非營利團體來說,是一件很期待的事。

公司法制定以來,第一條都是規定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以賺錢為惟一目的。而經營當局是受託的第三人,不可以隨便把公司的錢拿去捐獻。但是這次修法,第一條增訂第二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立法理由就說,公司是社會的一份子,除從事營利行為外,大多數國家,均認為公司應負社會責任。公司社會責任內涵包括公司應遵守法令、應考量倫理因素,採取一般被認為適當負責任的商業行為;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目的,捐獻合理數目的資源。

過去,每當非營利團體需要金錢資助的時候,很多有愛心的公司行號都會發揮善心慷慨解囊,這種現象大家習以為常。這些表現愛心的捐款,大都是老闆一個人的決定,沒有經過董事會的正式決議,更不可能經過股東會的決議。公司拿出款項做善事,當然是一件好事。可是公司法第一條明明就規定,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而且一般人願意出資加入公司為股東,惟一目的也是為了賺錢,享受投資收益。所以老闆拿出大筆公司的錢來做捐贈或者做其他的公益,當然會減少公司獲利,影響到股東權益,也就是有慷他人之慨的嫌疑。難免使人產生懷疑究竟是否合法,甚至股東出面提告的狀況。

這次公司法修法有重大的突破,也就是公司捐贈給非營利團體,完全符合公司法要求公司去善盡其社會責任,公司可以大大方方捐錢給非營利團體,不僅不怕股東控告(在美國就有公司董事們被告的一些案例),更可以大聲的說捐錢是在善盡其社會責任!

(作者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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