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普悠瑪號事故賠償金額談起

◎ 徐立德

行政院公布普悠瑪號事故賠償金額,死亡每人五百四十萬元,重傷二百四十萬五千元,其他傷者最高六十萬五千元;罹難者的賠償金包含保險公司支付的死亡理賠二百五十萬元在內,倘若扣除,則政府支付的不到三百萬元。生命應該是無價的,但是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給罹難者的家屬賠償金仍有必要,然而依照現行的法令來看,理賠的金額是遠低於國際水準及國人普遍的認知。

台灣處理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依照「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規定,死者賠償三百萬元、重傷賠償一百五十萬元;但「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則規定,死亡者二百五十萬元,重傷者一百四十萬元;只因搭乘的交通工具不同,賠償就不同,顯然不合理。

另外,依「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鐵路運送業者應投保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目前台鐵的所有列車皆有投保死亡保額二百五十萬元、殘廢給付最高一百四十萬元的責任險。而台灣高鐵為加強乘客的信心,將身故保障提高至每人五百萬元,殘廢給付則提高為每人二百八十萬元。台鐵、高鐵賠償金不同。

即使法令規定如此,但是罹難者的家屬如果抗爭的話,又不一樣。以空難為例,一九九四年四月的華航名古屋空難賠償四百一十萬元,一九九八年二月的華航大園空難賠償九百九十萬元,二○○○年十月的新航桃園空難賠償四十萬美元(約一千二百萬台幣),二○○二年五月的華航澎湖空難賠償一千四百二十萬元等等。賠償金一年比一年多,而且這些賠償金額都比法令規定的要多。

罹難者的家屬如果打官司求償,法院會依據每位罹難者的年齡、職業、家庭情況、經濟情況及未來發展潛力等所有因素來考量計算,法院大多數判決的賠償金額,遠超過現行法令規定的標準,去打官司爭取,有機會可以獲得更多賠償。但走法律途徑求償會拖延好幾年才能有結果。

對於前述現行賠償法令的不合時宜,行政機關應考慮修法重新估計人命的價值,避免因賠償金額過低而引發糾紛。

(作者為退休社會工作者,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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