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環評會議應有效進行 確保委員的專業判斷空間

◎ 游成淵

為保障居民與團體的知悉及程序參與利益,於環評法規定的機制外,環保署亦制定要點允許居民及團體參與環評會議,並可陳述意見,進行溝通,確實是良善的作法。但運作下來卻產生扭曲,於重大開發案件上,會發生列席者以激烈言詞提出意見,或藉由程序問題干擾發言、癱瘓議事,加上場外的陳情抗爭以及輿論,對環評委員造成強大心理壓力,不敢本於專業提出意見,如提出與反對者不同意見,可能遭譏護航財團或破壞環境,甚至影響會議召開。

近日觀塘三接站環評案就是著例。初審會議時,環保署回應民眾要求,於三、四月間召開多次專家會議,但反對民眾及團體屢以無關藻礁或環評之程序問題,打斷委員發言叫罵干擾,導致會議無法進行。嗣後將專家會議改成線上直播,不再開放民眾團體進場後,會議方可進行。進入大會審查後,除了場外持續抗議外,環評委員在九月、十月間集體缺席大會,造成大會無法召開,最終雖在政府委員參與而通過開發,卻也使政府公信力受到強烈質疑。

這些現象固與否決權制度攸關,雖然尚待修法,但現制下亦有方法可以改善。以最為嚴謹的訴訟程序來說,法院會先聽取當事人主張,整理爭執重點,協助調查相關證據,予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待訴訟資料蒐集完全後,即終結程序,另定期日宣告判斷結果,此舉可確保當事人參與機會,亦保有法院不受干擾的專業判斷空間。

對照環評審查,於會議進行中,與會者如已充分提出資料陳述意見,委員相關疑問亦已獲得回應,會議即可宣告結束,並另定委員開會時程,不再通知相關人與會,以既存資料討論並判斷,再行對外通知判斷結果。此舉可降低與會者仍在現場的有形或無形壓力,亦保障其程序權益及委員專業形成空間。

此外,落實議事規範、維持議事秩序,亦是會議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故而會前強調議事規範,對違反者落實執行,方可確保會議進行。

環保署表示初審會議原則三次以內、審查意見逐次收斂、一年以內完成審查等措施,近來許多開發案件均依此原則加速辦理,確是良善作法,如未來能建立有效的審議規則並落實執行,環評會的審查將更能確保理性與專業。

(作者現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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