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環評否決權該廢除了

◎ 游成淵

觀塘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評案出現大轉折,一改初審的退回建議,環評大會最後通過審查,但先前因為專家委員缺席使人數不足而流會數次,正反意見爭執不絕,甚至傳出環署副署長不滿政府要求而請辭,使此案廣為社會矚目。幾個月前的深澳電廠環評案,審查時也是爭議不斷,最終雖然以一票之差通過開發,環保署卻也飽受各界抨擊。為何環評大會的審查結果這麼重要,每一票幾乎是兵家必爭,關鍵在於環評的否決權制度。

環評法自83年起施行,師承美國而來,卻設計出先進國家所無的制度,也就是如果環評審查後認為不應開發,或環評書件未完成審查或許可,不得核准開發,如果准的話也無效,故環評審查機關可以否決政府或產業的開發決策,審查不通過,就無法開發。

早期,因法院認為環評審查結論不是獨立的行政處分,只是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同意開發的參考,所以相關人不能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但92年的雲林林內焚化爐案件,法院開始承認環評審查結論是行政處分,關係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反對開發者除了積極參與開發案的環評審查,以強勢言語動作阻礙會議進行,並透過輿論、集會遊行等方式對審查委員施壓,希望委員否決開發外,如果還是通過,則將戰場延伸到司法程序,提起訴訟撤銷環評結論,並延宕開發案的進行,形成審查效率拖延及開發的不確定性。

觀塘三接站環評案於初審時,環保署回應民眾要求,於今年3、4月間召開專家會議,但與會民眾卻以程序問題阻礙會議進行,打斷發言並叫罵干擾,無法理性討論,環保署甚至發佈新聞稿呼籲保留專業空間,勿以程序阻擋審議。進入大會後,場外抗議不斷,環評委員也數次缺席而流會。因此,否決權制度使得環保署及環評委員的肩膀必須承載國家與產業重大開發決定、環境的保護、民眾與環保團體反對開發的強大壓力,擔子既深且重。

再者,環評審查通過後,反對者可對環保署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審查結論,由於事業主管機關會准許開發,開發單位並可進行開發行為,如果訴訟結果撤銷了環評結論,就會形成環評結論被撤銷,但開發許可有效甚至已在開發的矛盾情況,中科三期七星農場停工不停產、美麗灣等案就曾發生類似現象,使開發單位發生損失,形成投資不確定風險。反對的民眾及團體,也抱怨環評結論雖撤銷,卻不能落實法院認定使開發行為停工。對環保署而言,其並非開發行為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卻因職司環評,導致行政救濟均以環保署為被告,更要直接面對各界批評,形成各方都不滿意的特異現象。

稍早的深澳電廠環評案,更凸顯環保署的角色尷尬,該案通過環評後,環保署飽受各界責難,環保署除認為審查合法外,更表示經濟部與台電公司應面對外界清楚說明能源轉型路徑,不該讓環保署承受批評。由於環保署不是事業主管機關,開發案並非其所主管,但在面對這些爭議的時候,卻又得站上第一線面對社會質疑,與反對者交鋒,並為事業主管機關的決定來辯護,未來還要上法院被告,從審查、輿論及媒體,甚至爭議發生的司法訴訟,均需由環保署直接面對,並不合理。

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之一,就是參考先進國家的作法,廢除環評否決權制度,將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的概念融入開發個案,內化環保概念,將環評審查定位為參考建議性質,作為開發行為的考量因素之一,並由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經濟、社會、環境等各層面的因素及影響之後,做出開發與否的決定,使權、責相符,負完全的責任,方可解決現制下環評會有權無責、環評審查程序的無效率與扭曲,及環保署的角色衝突等問題。

(作者現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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