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提升法官清廉度

◎ 楊永年

日昨司法院啟動清明專案,除了積極跟監蒐證,逮捕違法亂紀的法官,並將啟動汰劣機制,儘速淘汰這些法官。而令人震驚的是,司法院公告的十位違紀法官,有六位法官疑收受賄賂,影響司法的公正性。作者肯定司法院為端正法官形象所進行的強勢(肅貪)作為,但進一步認為清明專案要能永續,不能忽略「肅貪」之後「防貪」的「永續」作為;或者,要提升法官的清廉度,具體作法有三:

第一,重視肅貪個案研究:由於肅貪過程會蒐集到法官完整的犯案(收賄)資訊,固然每起法官收賄個案有其獨特性,但也存在共同或通則性,特別是通則性的訊息最值得重視與研究。簡單的說,法官收賄除了個人的貪念外,還存在制度因素。所謂制度因素包括法官的工作態度、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倫理)守則、組織架構(特別是政風業務)、組織文化等,都可能存在「漏洞」。或者這漏洞可能出現在非法官與非檢察官的「訴訟當事人」身上,因為這些當事人會希望想盡辦法減少必須付出的「牢獄」、「處罰」或「罰金」成本,才讓這些不肖法官有機可乘。透過肅貪的個案研究,才能把關鍵因素找出來。

第二,發展防貪策略:有了肅貪個案所獲得通則性的關鍵資訊,才能進一步發展為司法院(或法官)全面的防貪策略或政策。因為從這些貪瀆(收賄)的個案,可以了解法官是在什麼流程收賄,或在案件審判的什麼時機存在高風險。或在什麼時機地點與情形,該貪瀆法官和「當事人」進行什麼樣的接觸;或司法系統如何發展有效策略,彌補前述肅貪過程所了解的漏洞。甚至,若知道問題出在訴訟當事人主動行賄,策略的規範或內容就應涵蓋如何針對當事人進行宣導或教育。而這些完整資訊,其實都在執行肅貪的官員身上,如果沒有進一步蒐集與整理這些資訊,並發展成防貪策略甚為可惜。

第三,司法院政風業務再造:肅貪成功代表防貪失靈,而司法院負責防貪業務的單位正是政風處,所以司法院政風處有必要進行業務或組織再造。問題在於,長期以來政風業務可能沒能和肅貪資訊連結,使得肅貪與防貪處在「平行線」而無交集。也因為如此,無法發展全面有效的防貪策略。例如,從司法院政風處官網提供的資訊,可以發現司法院政風處有兩科,主要的工作或業務職掌,多屬「靜態」的政策或法令的解釋與執行。合理的論述是,網頁雖提供「檢舉管道」,但有時「行賄」與「收賄」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如果沒有爭議,不會東窗事發。或者,司法院政風單位如果沒有動態策略,很難預防法官貪瀆案件的發生。

綜言之,司法院清明專案,不能只有肅貪,而必須從肅貪個案或經驗中發展防貪策略,這樣的機制才能永續。一位法官的養成並不容易,但相對而言,蒐集或法辦違法亂紀的法官要容易得多。再者,法官系統強調其獨立性,其同義詞則是「封閉性」,而防貪策略因涉及法官工作流程,某種程度也在讓其工作內涵更為開放,而開放的概念也在帶入「公共監督」的內涵;唯有更動態的防貪策略,才能避免類似案件發生。

(作者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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