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企業倫理與企業社會責任

◎ 許永明

近幾年以來,「企業倫理」(Business ethic)與「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一般社會大眾或企業,常常不清楚這兩個名詞有何不同。所謂的企業,係指公司法第一條第I項的公司,亦即其經營是以營利為目的;所謂倫理,則是一種規範。企業在生產產品與提供服務的過程當中,必須遵守法令與規範,這就是所謂的「企業倫理」。因此企業倫理是企業主在經營企業的過程當中,所必須遵循的法律與道德規範,亦即所謂「國有國法、行有行規」。而企業社會責任則是在法律與道德規範的範圍外,企業額外自願所做的好事。

今年八月新增訂的公司法第一條的第II項中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此項規定的前半段即是所謂的「企業倫理」,後半段則是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企業在經營業務的同時,必須遵守法令規定與道德規範,這本是企業應該要做的事,可以說是「企業在社會本來就應該要負的責任」。然而「企業倫理」或「企業在社會本來就應該要負的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並不一樣,其間的界線,變得越來越模糊。隨著時代的進步,人民的知識水準的提高,對企業的要求也就越來越高。過去認為是企業額外自願做的活動,現在可能認為是企業本來就應該要做的。舉個例子來說:在民國102年10月,某食品公司所販售號稱100%「特級初榨橄欖油」,遭檢舉係摻入低成本的葵花油與棉籽油,並加入銅葉綠素調成綠色,而銅葉綠素依規定是不能使用在油脂裡面的。在這個案例中,大統長基食品公司在生產食用油的過程當中,沒有遵守法令,不顧「企業倫理」,更侈談「企業社會責任」。即使其有明白清楚標示所用原料,也沒有用不該用的原料,這也本來就是該公司應該做的事,我們並不能稱道說:這家公司有盡到「企業社會責任」。在民國103年9月,台灣又發生某廠牌香豬油事件,利用餿水油製作成食用油。所製成的食用油,雖然可能已經達到我國食用油的標準,甚至獲得優良製造規範GMP的認證,但把餿水油煉成符合食品檢驗標準的食用油,雖然食品本身可能符合法規標準,但難謂廠商的生產符合應有的道德規範,這廠商在這個案例裡面,同樣也是沒有「企業倫理」,更不要說「企業社會責任」。

對食品業而言,最重要的議題是食品安全;但做到食品安全,並不代表該食品業盡到企業社會責任,充其量只能說是盡到企業倫理,因為食品安全本來就是食品業者在社會應該要負的責任。食品業是金管會民國103年首波公布強制要公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行業,但是依據CSRone所公布的「2017台灣永續報告現況與趨勢報告」,有高達一半以上的食品業未揭露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相較於國內的食品業,有些國外的食品廠商,例如:雀巢等國際知名與食品有關的公司,都有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中揭露公司對氣候變遷的減緩調適措施,提出在2020年前要100%使用再生能源的承諾,致力於減緩氣候變遷。像這樣的自發性且與法律及道德無關的活動,才能算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活動。

(作者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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