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衛廣法第29條 用得好/從NCC對TVBS之處罰說起

█ 尤英夫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記者協助黑道份子拍攝恐嚇光碟,並於所屬TVBS─N及TVBS頻道播放後,引起社會大眾恐慌與對治安的疑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於今日(四月二日)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各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之罰鍰外,另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要求該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落實新聞督導之責,不得同時兼所屬頻道擔任節目主持人。又因恐嚇光碟情節嚴重,顯示該公司在營運上已近於系統失靈,總經理應於七日內更換。

我國電視媒體因頻道過多,廣告量有限。為搶收視率及節省成本,竟違背新聞專業,不擇手段競播未經仔細查證或羶腥色之新聞,或偏頗立場或製造對立衝突的談話性節目,且再三重播,讓人噁心不適或令人厭惡,非常可議與可恨。當被批評是社會亂源的時候,它不反省檢討改進,反而謝謝指教敷衍了事。像這樣嚴重失序的傳播病態,早被新聞媒體觀察或監督團體大加撻伐。坦白說,電視同業早該組成自律委員會認真約束或嚴厲處罰其會員。而我們的衛星頻道商業同業公會頻道自律委員會針對TVBS新聞台處理周政保光碟案嚴重失當一事,卻只能發出聲明說,TVBS對此事件,已即作出公開道歉與懲處,但對於周政保新聞處理引起大眾議論,自律委員會深以為憾、引以為鑑而已。這樣的自律組織,空有其表形同虛設,完全不起作用,實在非常可笑。

在多年的電視亂象後,拙見以為這次NCC的處分,大膽引用的衛廣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文:「主管機關認為衛星廣播電視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應通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已是跳脫一般常人的思維。姑不論這一處分是否出於多方壓力所逼,這樣的處分,如果最後會被接受,相信對於電子媒體亂象,一定有很大的矯正功用。這是電視媒體改革的一大契機。

傳播業界與有些部分學者批評NCC的手不當地伸入電視台的人事控制權。這種批評有待商榷。因為NCC的處分,並未違背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要求公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擔任節目主持人,也就是裁判不得兼球員。要求更換總經理,因為系統近於失靈。這樣的要求應有助於達成履行營運計畫之目的。內控治理機制早已失靈,撤換總經理對公司之權益損害最少。撤換總經理所造成之損害與達成履行營運計畫目的之利益並未顯失均衡。至於擔心濫用行政裁量權,在今天民主法治社會,應該不至於。

(作者為律師,並於輔大教授新聞倫理與法規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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