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新北擺爛違法 中央代行有理

◎ 江榮祥

文化部長鄭麗君上週末在「全國文化資產會議」宣示,新北市遲未修復「施家古厝」,中央擬依法代行處理。新北市府辯稱受限於議會凍結預算,絕非「違法不作為」。

按文資法第一一○條規定,地方怠於執行法定職務,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經中央限期作為,屆期仍違法不作為者,中央得代行處理。茲高度介入地方自治,中央向未輕易發動。

在文化資產保存實務上,前有嘉市府未於時限內完成「嘉義郡役所」暫定古蹟核定程序,已構成「不作為」,文建會(文化部的前身)乃於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核定逕列為暫定古蹟。另,監察院也曾於二○○九年六月十一日糾正文建會忽視文資法所賦予的代行處理權責,任由北縣府(新北市府的前身)拖延處理「樂生療養院」文化資產定位而造成爭端。

觀察鄰國日本在文化財保護上的發展軌跡,可發現是地方在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或文化景觀保存上積極先行,與所有人或開發者的權利發生衝突後,才由國家修訂文化財保護法鞏固地方的保存作為。然而,我國的法制思維與日本經驗完全顛倒,由於地方常被質疑在文化資產保存上消極以對,論者總是要求中央加強對地方自治的監督。

總而言之,當地方遲不履行法定義務,致文化資產遭受危險而無以維持保存的最低標準,別無同等有效的其他適當途徑可行時,中央迫不得已,也只能依法祭出「代行處理」此一最後手段!

(作者為執業律師,長期參與文資法制作業先期研究、研商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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