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提高南部市區雨水下水道保護標準

◎ 陳榮松

八月23日南部淹水,災民苦不堪言,卻有不少政治人物借機噴口水,認為過去南部治水都是表面工作,甚至引申到主政者、工程執行者貪瀆。

過去治水容或有少數貪瀆或人謀不臧,但社會發展、經濟發達後,雨水排水攸關人們正常生活作息與身家性命、財產之保護,在位者與工程人員若不全力投入,只要瀆職或人謀不臧之事實被揭發,其職涯或政途必然受挫。貪瀆必須檢調詳加調查,但檢視淹水係因錯誤決策、人謀不臧之標準何在?以及是否適時揭發、如何發掘與事後是否究責、如何究責,以期儆戒效尤,或建立有效監理機制,卻少見社會談及及實例呈現。在未有實證前,工程人員之努力成果,已全被政治口水所抹煞。

雨水排水為一長期與需與時俱進之治理技術、方式、規模等等的艱困工作,主政者或工程人員應忌自滿與誇口。試想各國治水不遺餘力,但世界各地猶見水患頻傳,即可知治水防洪是條漫漫長路。此乃因科技、工程技術雖然進步,但近世氣候、政治、經濟、社會變遷激烈,人為對大自然破壞力加劇、破壞範圍廣大、自然力的重複肇禍循環與其不可測性、人類可用資源有限而限縮設計保護程度等等,這些因素使得治水防洪如同地震、颱風等,永遠無法杜絕其禍害,只能減輕受害程度或提高保護程度,主管機關、學界、主政者、工程人員有否曾廣為宣導此一狀況,還是一再強調「人定勝天」?

儘管若干南部地區區域排水之雨水下水道保護標準,多年來有漸漸提高之趨勢,但目前大部分地區保護標準仍僅為五年一次重現期距(為二、三十年前中央、省府採定之標準),主要河川則為以一百年發生一次的洪水為標準做設計,次要與普通河川則各為50年與25年者。

以高雄市、台南市為例,根據中央氣象局資料,本次8/23~25熱帶低氣壓期間最大時雨量高雄市為111mm,已遠超過市內排水設計標準76mm/hr(即便部分市區有較高標準90mm/hr,亦遠低於本次之最大時雨量)。即使部分地區設有滯洪池,但最大24小時降雨量350-500mm,也已超過設計最大24小時降雨量(約370mm)。然而因滯洪池發揮蓄水及削減逕流洪峰出流之功能,以澄清路周邊為例,在(寶業)滯洪池滿池情況下只約50至80公分之積水,且雨勢減緩後積水即迅速消退;而台南市最大時雨量為92mm,亦已遠超過市內排水設計標準75mm/hr。單就降雨強度與設計容量(即雨水下水道保護標準)而言,本次強降雨強度確已超過設計保護標準。

我們需檢視的是,在經濟發展進步下,社會是否有共識提高雨水下水道保護標準(尤以市區人口密集區域為最迫切需要),其所致之預算經費排擠與工程提升保護水準執行之施工不便,居住民能夠忍受否?(本次長時間強降雨最大24小時降雨量,雲林縣、嘉義縣亦皆超越既有雨水下水道保護標準,限於篇幅未能闡述)。

治理水患,建議主政者、工程人員與納稅人,有必要關心與理解下述意見:

一、時下正夯的設置滯洪池並不是萬靈丹,它對削減逕流洪峰流量(出流量)有其功能,但仍賴正確專業判斷下之適當操作,且須有能發揮正常排水功能之雨水下水道與之配合。若有長時間強降雨導致它滿池,其後繼續之強降雨,滯洪池已無法再蓄積雨水,必然將導致淹水,其局限性需被理解,絕非多做幾座滯洪池,就可「完全免除水患」。前述高雄市寶業滯洪池滿池即為明證。

二、因應社會、經濟發展與進步、生活水準之提高,尋求人們之共識,提高雨水下水道保護標準已刻不容緩,尤其是主要市區至少應自五年提高至十年重現期距。

三、發展產業時,必須探討其對環境的影響與研擬可行應對措施。例如當初於屏東林邊、佳冬、枋寮發展沿海養殖魚業,似乎未探討其對環境的影響,亦未借鏡日本沿海即因養殖魚業大量抽取地下水導致地層下陷之實例,導致該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面低窪到難以重力排水方式自然排水。而大區域排水採抽水站排水,在長時間強降雨之歷年實況,已證明效果難如人意,導致該地區逢雨必淹,還須不時動員軍警消民救災,且居民不時須承受淹水之苦,這整體付出的社會成本已大到無法估算。(當初決定發展養殖魚業之決策是如何形成?該被檢討與追究責任嗎?)

四、對於沿海低窪地區,主管機關應結合工程界、學界、居民等積極溝通協調尋求妥協式的水患因應或解決方式,畢竟如前述第三項所說,大區域實難以採抽水站抽排長時間強降雨之地面雨水,因此不淹水之抗洪作為可能難以達成,或許需轉換為不怕淹水之高韌性耐洪。在不得已情況下或許只能偶而與雨水共處,或依預警做撤離,但是居住民能接受嗎?

五、主管機關須積極主動分定期與不定期搜集降雨與出流紀錄,並據予更新降雨強度預測公式。畢竟納入極端氣候變遷下之實測大豪雨紀錄,將使原有公式所做預估值頓顯低估水患之可依時更新並依氣象預報據予向人們發布淹水預警,將有助實質減少淹水損失。

六、區域治水計畫引入外部助力,由學者、專家參與審查,擴大參與及廣徵專家意見,除可消除自我機關內形成之門閥既定見解,更可周詳擬定計畫方案與內容,有助於提高治理成效。依筆者所知,如高雄市政府、台南市政府與屏東縣政府都已採行此一做法,過去經擴大學者、專家參與審查治水計畫,其成果呈現正面且顯著。

七、針對歐美刻正嘗試與推廣之海綿城市概念,主管官署應投入預算研究與實測可行性。其他治理概念或採綜合治理概念,亦應進行探究,改善技術局限,使所擬治理概念適合本地雨季集中、降雨強度特大、降雨時間長之特性,成功後統一推行於各縣市。

(作者為高雄市水利技師公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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