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讓死刑犯有權選擇死亡

◎ 余偉文

法務部長蔡清祥簽下蔡政府兩年多來第一張死刑執行令,廢死團體隨即召開記者會,批評蔡政府此舉為選舉掛帥「拿人頭換人投」的行為,「政府沒有給機會,但誰能斷定他十年之後沒有教化可能?」

隨著刑罰制度的改變,我國矯正機關超收狀況日漸嚴重。受刑人在獄中除了因監禁失去自由外、同時也受到失去隱私與安全感、失去物質享受、家庭及異性關係被剝奪等種種痛苦。尤其那些沒有親屬探訪、被家庭放棄的受刑人,在長期監禁生活中看不到重返社會後的希望、看不到接納,剩下的只是沒有光明未來的無邊痛苦。

其中最沒有未來的,莫過於審判定讞的死刑囚。綜觀我國刑事法規,國家僅有權力剝奪死刑囚的生命權,他們關押於監獄看守所的目的僅是為確保死刑之執行,並不符合我國監獄行刑法「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監禁目的。單純拖延死刑執行的長時間監禁,不僅沒有法源依據,對於那些定讞無法上訴的死刑囚,只是無謂的讓他們去承擔不確定何時將死的未來、不必要的監禁痛苦,以及那種親疏友厭社會排斥的壓力,這都不符合他們個人的利益,更不符合刑罰的目的。

人應該擁有自我生命利益的支配權,如同慈父選擇為了救女犧牲生命、軍人為了國家慷慨赴義。雖然個人目的不同,但若讓死刑囚有權選擇自殺,既顧及了國家不該輕易剝奪個人生命權的西方人權標準、同時也能兼顧我國社會對於罪大惡極者應失去生命、永久隔離的想像。

讓生命過得有尊嚴的方式,並不是讓死刑囚及長刑期受刑人長期生活在沒有未來、沒有自由的痛苦之中,而是讓他們至少對自己的生命擁有支配權,有權利去面對自己的死亡。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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