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如何補救大同條款的疑慮

◎ 尤英夫

貴報日前報導工商界呼籲凍結大同條款,也就是公司法第一七三條之一「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個人認為政府對於這一個條文,有必要嚴肅以對。因為這一條文實施的結果,可能更易造成經營權的爭奪,不利營運穩定,影響高階員工、眾多小股東及相關廠商。最嚴重的是,可誘引中資大舉買台灣上市櫃公司,而有國安之疑慮。

上述條文送到立法院時,並沒有股份持有三個月的限制。在立法院討論時有人還提出股份要持有一年的限制,是最後才表決通過限制在三個月的持有。這一條文有利有弊,並非全無可取。對於拆爛污坐領千萬報酬,持股又不多的董監事,的確可以稍微警示。但是對於多數正派經營的董監事,卻不是好事,尤其非常多的董監事們持股常是十%以下的公司。個人比較擔心的是中資的迂迴介入。事實上,就曾發生中資投資上市公司被查出及被要求退出的例子。中資不是不可以投資台灣上市櫃公司,只要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即可。問題是,可能來意不善,不在投資,而在擾亂股市,根本不會循正常管道進來,造成人心惶惶。

其實,這次修法還有一個未盡完善的條文,就是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本來規定要每個月申報實質受益人的資料,增加公司結構透明度。但結果立法院通過的,是要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資料,而且有變動才申報。根本不能達到實質受益人資料的正確性與及時性。如果這一條文按照原設計的條文通過,現在的大同條款就比較沒有關係,因為還有上述的兩岸關係條例可以卡關擋住。

個人認為補救大同條款的疑慮,如果能修法就修法。如不能修法,除了檢舉之外,應該由金管會嚴格依證券交易法四十三條之一規定,嚴查大股東資金之來源。

(作者現職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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