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賠法第13條:全世界最嚴格的制度性縱容

◎ 李震華

我國法律長期縱容司法官有權無責,根本的原因就出在戒嚴時期立法的國賠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規定,必須濫權司法官犯了職務上之罪,且被起訴、判決確定之後,才能追究他的侵權賠償責任。就因為這條全世界最嚴格的制度性縱容,導致司法官有幾乎絕對權力,但卻可以永遠不用負責!自然養成一些我行我素、要怎樣就怎樣的有恃無恐心態。

除非碰到特殊個案,如林俊佑檢察官,失去長官同事袒護而遭到懲處,否則擁有最大權力可以對人民自由、財產甚至生命做出剝奪裁決的司法官,竟然可以不用對他權力執行過程的濫權行為負任何法律責任。這是任何理智文明的人絕無法接受的,但我們的政府、政客竟讓它長期存在壓制人民。

那要怎麼讓我們的司法官有權力就有責任?

回顧當初國賠法第十三條是參照德國法制定的,但那個參照的德國法已被宣告違憲;現在同樣道理,我們只要參照現行德國法官侵權賠償責任的民法八三九條規定,把第十三條的兩句話,就是「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這段話之中「經判決確定」這句話拿掉,就跟德國法官侵權賠償責任規定一樣,讓司法官的濫權、枉法裁判行為,受到法律的挑戰,人民可以依法追訴司法官的侵權責任。

不用擔心蛋頭學者及當權者的騙術,說司法官若被告,會影響審判獨立那種似是而非的話。難道德國、美國法官是神不怕被告嗎?難道我國司法官是象牙塔裡的單純人種禁不起被告?如果坐得正行得直還怕被告嗎?

如果司法官濫權會受到人民依法挑戰,那麼就會產生一個效應,就是司法官在審理、追訴辦案的過程中,就不敢馬虎怠慢,更不敢濫權,開庭就會好好聽人民的陳述,及呼應人民調查證據與相關程序上的請求,也會因此好好去審判,間接提高裁判品質,就比較不會導致冤錯案的產生,民怨自然就會慢慢地平息,司法的公信力就會日漸建立。

就這麼簡單!修改國賠法第十三條,讓人民可以依法挑戰司法官濫權行為,一切將會改觀,司法的清明就會如德國、美國很快上軌道!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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