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處分檢察官的制度問題

◎ 楊永年

花蓮林姓檢察官因為逕行前往幼兒園「調查」女兒遭「霸凌」事件,引發媒體與民眾的公憤與「公審」。筆者並不認同該檢察官的濫權行為,也認為該檢察官有其應負的法律與道德責任。不過,筆者也要提醒相關單位,不能忽略本案背後的制度因素;否則,制度的因素未解,類似的問題可能重複發生。因為目前的焦點都聚焦在林姓檢察官的行為,特別是其「動機」可議之處,卻忽略其它制度因素,茲說明如下:

一、檢察一體:檢察官固然係偵查主體,有獨立辦案的職權。但依目前法務部檢察一體的邏輯,存在層級節制的概念,除了整個檢察體系權力一體,責任也應該要一體。換言之,這代表有權力的檢察官,進入校園進行必要的搜索時,應有監督、制衡與資訊分享機制。因此,出現這樣的問題,必須同時檢視檢察一體運作機制,是否有調整必要(但重點不在追究責任)。

二、辦案流程檢視:該檢察官從發動偵查形成策略,以及前往幼兒園辦案,中間除了檢察體系內部監督機制,還有調動警察配合的流程,其實都有討論或檢視的空間。顯然辦案流程出現漏洞或問題,才會導致這個案的發生。或者,如果辦案流程發揮「預警」功能,這起檢察官濫權行為或事件不會發生。

三、處罰機制的問題:這次檢察官濫權事件再次成為媒體焦點,原因在於處分(調動)機制存在問題所導致。若然,我們得思考,這樣的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會不會這樣的處分和之前不同(輕重)情節個案比較,是否過重或過輕。再者,或許法務部以往「處分」模式就如這次個案的作業流程,只因沒有公開,所以沒被「公審」。那麼,法務部也得思考與檢討,什麼才是公平合理的處罰機制。若然,讓林姓檢察官要去擔負整個體制造成的錯誤,似乎也不盡公平。

四、幼兒園的管理問題:檢察官濫權的行為固然可議,是否幼兒園面對學生或小朋友霸凌問題如何處理,也有可討論之處;只因為幼兒園屬於「被害者」、「弱勢」,相關資訊就被忽略,失去了改善的機會與空間。因為這牽涉幼兒園「管教專業」是否和家長(溝通)有落差;或者,面對少子化的衝擊,位處花蓮(偏鄉)的幼兒園,是否存在師資與行政人力、專業、教育訓練不足,以及內部管理的問題。

綜言之,這起事件不只凸顯檢察官情緒管理與濫權的問題,同時也顯現出檢察體系制度的瑕疵。因此,我們(法務部)不能只處理(追訴)檢察官個人的行為,卻忽略制度的問題。而制度的問題包括正式(法令規章)與非正式(道德、倫理與工作習慣)規範,值得大家好好省思。重點在於,如何避免類似問題重複發生,才是處理本案最重要的原則。

(作者為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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