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職業工會無權舉行罷工投票

◎ 蔡瑞麟

據媒體報導,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決議其工會中的華航及長榮2大分會於7月16日至8月6日期間共同舉辦罷工投票。依該工會所言,機師工會總會員有1440人,其中華航機師約860人、長榮機師約530人,除了總會員同意人數要過半,華航、長榮分會的同意人數也要過半。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罷工投票之程序,僅於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上開條文,雖未明示限於「企業工會」,但既規定須「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則等同使職業工會主導罷工依法定程序為不可能。

以本次「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而言,會員有1440人,則「經全體過半數同意」,意指會員全體至少有720人投票贊成罷工。該會華航機師約860人,意即華航機師只須720人同意罷工,則長榮機師即使全體反對罷工,亦免不了被華航機師決定「被罷工」的命運。

反之,長榮機師僅530人,即使全體同意,若華航機師不同意,亦不能構成罷工之法定條件。

試想,這可能合於上開法條之意旨嗎?

該工會顯然知道難以合於法律規定,亦難解除外界對於其他公司之人決定自己公司是否罷工之懷疑,故另行加上「除了總會員同意人數要過半,華航、長榮分會的同意人數也要過半」此一要件。

然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並無所謂「分會」之概念。若其中一分會同意人數不過半,是否即不合於上開程序?答案顯然為否定,蓋條文中僅規定「全體過半數同意」,並未限制「分會」過半數。

此更可依其選票之事由及選項可證明其荒謬。

罷工行動選票記載為「訴求: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28項爭議與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16項爭議(詳如投票通知)。」選票勾選欄分別為「同意罷工」及「不同意罷工」。

換言之,所謂「華航分會」、「長榮分會」之投票箱雖然有別,然選票為同一格式。所謂「罷工」投票,並非華航罷工或長榮罷工,而是二公司同時罷工。

顯然,該工會為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之要件,費盡心思,既為「全體過半數同意」,則選票當然不能分開作為二種選票。然而,此一結果,將形成二公司之罷工為同一行為,此顯然亦不合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設計。

何況,依工會法第6條第2項規定「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該工會所招收之會員,包括台北、桃園、高雄,而舉辦投票之地點亦包括高雄,顯然違反工會法規定。

無論從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規定,本次罷工投票顯然違法,交通部及勞動部不應坐視此種違法行徑,影響正常法秩序!

(作者為律師,輔仁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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