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紀政沒有說的…

◎ 林青昭

台灣參加奧運有沒有選擇代表隊名稱的權利,核心重點是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後「中華民國的法定位」問題。

近日中選會針對「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是否符合「公投法」舉行聽證會。提案人紀政表示,推動「台灣」正名在國際賽事上有明確理由依據,因為她個人就曾經三次都是以「台灣隊」的名義參加。但她對1984年起,為何被迫只能用「中華台北」參加奧運,並沒有進一步的說明。試分析如下:

1971年之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當然有權利決定使用什麼名稱參加國際賽事。因此1960羅馬奧運、1964東京奧運、1968墨西哥奧運,可以由我方選擇使用「中華民國」(台灣)做為代表隊的名稱。

然自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之後,中國的合法政府代表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取代,中華民國不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由於當時以蔣介石為首的中國國民黨政權,堅持一個中國「漢賊不兩立」,不願主張自中國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因此淪為中國的叛亂團體,也失去參加國際賽事時,使用「中國」名稱之權利,被迫改用「中華台北」名義。甚至近來由台灣主辦的2017台北世界大學運動會、2019東亞青年運動會,中國堅守一貫「持續」維護其國家主權之積極作為和態度,直接主導干涉,皆有目共睹。因此我們可以相信,2020東京奧運主辦單位,將會遵守「一國一合法政府原則」,繼續維護國際賽事上,應該有的法秩序。

總之,不僅是奧運國家代表隊名稱問題,為早日展現台灣主權,台灣人應該官民同心,除了「持續」主張宣布獨立,維持台灣國家性的時效性法效果之外,也應該比照國民黨執政時期1976年蒙特婁奧運之模式,以「中華台北」是「有損台灣國家尊嚴的恥辱」為由,拒絕參加2020東京奧運。

(作者為台灣憲法學會副秘書長,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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