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房屋稅不改不行

◎ 李基勝

據報載,台北市議員指出,大群館若為單一門牌,應繳納六萬四千餘元房屋稅,一九九八年落成至今年共應繳納一百二十萬餘元,但大群館切割為九十九個門牌,而不用繳納房屋稅,柯市長也認係合法節稅。

因為依照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第十條第一項),房屋稅依房屋現值課徵(第五條第一項),但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儘管各地方政府就其轄區內房屋有評定其現值之權,但仍受限於前揭規定,不能決定住家房屋之起徵點,所以大群館不繳房屋稅是合法的。

儘管地價稅應就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但房屋稅卻無相同規定。雖然「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對持有較多房屋者,課以較高的稅率,對於應稅房屋多者固然不利,但對於免稅房屋多者則甚有利,且應稅房屋多者未必比免稅房屋多者富有,報載之大群館即其顯例。此外,擁有數戶勉強符合起徵點房屋者,其現值總額也可能遠低於一戶豪宅,而比後者適用更高稅率。

由此可見,房屋稅必須重新檢討,並比照地價稅採歸戶總額課徵;必要時,更應採累進稅率,俾得量能課稅,才符合租稅正義。

(作者現任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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