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只有小燈泡們被執行死刑

◎ 王翔正

一般人很難看到真正紊亂破碎、血跡噴濺的命案現場,從學校上課、派出所實習到外勤服務,看到刑案現場照片裡,加害人殘忍的手段令人咋舌,被害人仍未閉眼的表情令人不捨,甚至有時還加演身首異處的慘狀,倘若佇立當場,便會認為加害人連最後一抹人性也渾然喪失,但上揭場景通常是禁止轉載播送供大眾所知的。

在刑事案件追訴的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經常遭受不平等的對待,在嚴重侵害生命權的事件中,被害人已逝去,無法針對生命所遭受之不利益為自己辯護,僅能由家屬代為孤立發聲;反之,加害人在漫長的訴訟中,媒體對其以往正向的行為進行報導,辯護人於庭上質疑行為責任能力之護言,搭配加害人在法庭中鬼哭神嚎,乞望提供一個悔過機會,塑造自身正面形象,致使悲天憫人的法官認為被告擁有最後一絲人性,存有矯治教化的可能,改為有利加害人之判決。

人的記憶是短暫的,纏訟多年後已全然忘記當初兇案現場的殘酷與肅殺,儘管我國刑事政策已從早期古典學派的威嚇主義轉變為現代新古典學派的公平應報主義,運用具正當性的嚴厲刑罰嚇阻犯罪,惟在國際兩公約廢死刑的宣導下,司法機關轉而期許矯正單位針對受刑人矯治教化,以利其賦歸社會,忽略應當依法行政執行死刑之可能。

以「小燈泡」事件來說,法官判決意旨將王嫌視為病人而非犯人,認定其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半個人遭俘虜,才鑄下天地難容之大錯,造成不可抹滅的傷痛,也主觀覺得王嫌有教化可能,產生未符合民眾法感情之結果。

死刑縱然無法遏止所有的犯罪,但卻具有嚇阻效力,法律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若法律仍無法為被害人家屬爭取最後的正義,不難想像往後社會中會有更多仿效的類似案件發生,但任何人都不願成為遭不平等對待的被害人。

(作者從事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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