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安管制越管越鬆

◎ 王悅年

經歷約四年任期,軍情局劉德良局長在這個月一日退伍,由於劉局長同時具有作戰及情報背景,對於中國軍情了解透澈,為人低調穩健,任內廣獲好評,幾次在立法院備詢中,不曾透露任何機敏消息,讓外界感到自信安心;儘管他裸退確實可惜,但也期盼接任的羅德民局長能在良好基礎上推展業務。承平時期軍情系統站在國家安全第一線,就算沒有鎂光燈關注,卻是保衛國家最沒沒無聞的真英雄。

其次,貴報數天前報導一位曾負責機密業務的國安局退役上校半年內三度以旅遊名義申請前往日、韓、美、加等國,最後卻改赴緬甸,與申請內容相違,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以上兩件新聞雖無直接相關,卻因為牽涉國安局與軍情局,讓外界紛紛討論台灣情報體系和情報人員退職後出國管制事項。

今年四月,立法委員蔡適應曾質詢情報官員退職後前往中國的管制年限;就現行規定而言,軍情局長管制十年,以下則依涉密程度分別有八年、七年、六年等等的管制年份。不料國安局長居然僅管制六年,以下多數也只有四年限制。尤其依照國安局組織法第二條,國安局對國內所有情報機關具有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就業務來看可視為實質上下關係(雖不互相隸屬)。因此蔡適應委員認為,國安局長所能獲悉之情報多於軍情局長,國安局退職人員前往中國年份管制應大於或至少等同軍情局,目前規定明顯不合理。

當然,近年發生的洩密案中,多半並非該人員前往中國交付機密,且情報官員前往中國和洩密與否也不能劃上等號,但這項管制背後更重要的是保護台灣退職情報人員,因為中國對他們的追蹤誘迫,絕不會在退職後就善罷甘休;情報本身或許會「過期」,但人脈管道跟政策制定邏輯具有一貫性。不論就法、理、情來看,國安局都有修正內部規範之必要。

可惜的是,前陣子立法院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修訂時,對於涉密人員最高管制居然訂為最多六年(無彈性空間);近年來共諜案層出不窮,對國安造成嚴重衝擊,如今若連形式上規定都選擇不進反退,盟友國家和台灣民眾又該如何相信我國會嚴肅、負責任地看待機密管控一事?

(作者為義務役軍官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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