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救得了殺人犯 救不了兒童

◎ 蔡秉勳

近期因為社會案件的判決,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又被提及,讓大家再度關注國際公約與台灣法令的關聯性和約束合理性。在於國際公約的簽署和跟進上,台灣都不曾缺席。據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統計,台灣除了在二○○九年對兩公約制定相關施行法外,近年也對《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通過施行法。不過,執行內容上的爭議也不曾少過。

其中一九八九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是第一個整合了全方位人權概念的國際公約,含括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也是最多國家簽署、共識最高的公約。台灣政府於一九九五年九月曾向國際社會宣示台灣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內容之意願與決心,也在二○一四年十一月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內容明確規範,無論社福機構、法院、政府機構,均應以兒童最大利益為第一優先考量。但現今,我國兒童卻鮮少受到相關醫療和政策應得的保障。

二○一六年《我國兒童健康福祉新願景及建言》一書指出,台灣在由先進國家所組成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二十二個會員國中,三十三項指標就有十一項指標排名在倒數二十%;其中一歲以下嬰兒死亡率在各國中排名第五。

健保制度在國際享有美譽的台灣,佔全國人口數約十九%的兒童,僅佔健保支出的七.八七%。兒少預算僅佔整體預算二.四三%,只有美國的三分之一。現在看到民間醫院,不少急救症的病童醫藥材的不足,能夠活下來,皆靠著台灣醫護人員們用土法煉鋼的方式在因應挑戰,包含醫藥材退出市場或替代品在效果上的差距,用雙倍甚至更多的時間來弭平醫療上的不便利。我們以為的先進醫療,其實是醫護人員們不分晝夜奔走、用血汗打造的招牌。

兒童權利公約中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指出,降低嬰幼兒之死亡率,確保提供所有兒童必須之醫療協助及健康照顧,並強調基礎健康照顧之發展為締約國應致力採取所有有效及適當之措施。

政府宣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內容之意願與決心,二十多年也讓一名孩子長成了大學生。試問:加入國際公約後,我們政策真的為這群未來棟樑做了什麼?還是只是我們積極與國際接軌的假象罷了?

(作者為醫療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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