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務部長的死刑拖字訣

◎ 吳景欽

由於半個月內發生三起分屍命案,引起社會震驚,民眾要求執行死刑的呼聲再度響起,法務部長則以不能於憤怒與倉促下做決定來回應。惟針對已決的死刑犯,若不執行,是否有違法,甚至是犯罪的問題呢?

根據刑法第127條第1項,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就已經確定的死刑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1條,須由法務部長令准後三日內執行,僅有在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即法院為再審裁定前,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之命令,才能停止。依此等規定來看,針對已決的死刑犯,法務部長就只有令准一途,若遲遲未予決定,似就有觸犯違法不執行刑罰罪之虞。

或許可以找到合理化的理由,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僅說令准三日內執行,卻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內令准的明文。故只要法務部長不令准,就無依法執行之問題,再加以部長本身並非執行死刑者,要說觸犯刑法的違法不執行罪,似乎也有疑問。

惟確定的法院判決會產生所謂既判力,僅能藉由非常上訴或再審才能加以推翻。但因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嚴謹,卻意外賦予法務部長可以拖延,甚至否定死刑確定判決之權力,實侵害了司法權,更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安定性。故面臨此等漏洞,是否該為補強,就為立法者未來必須考量的重點。

更值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根據兩人權公約的精神,漸漸不再判處死刑,且就算死刑確定,主事者亦不敢令准執行,但民意仍有超過七、八成反對廢除死刑的情況下,對於已決的四十多名死刑犯,又該如何對待?

以同樣採不執行死刑政策的韓國為例,即特別立法規範死刑犯的處遇,如為了安撫死刑犯極不穩定的情緒,不僅不與其他受刑人混居,更給予其在法律、宗教、心理等輔導的最大方便。只是此種對死刑犯處遇的特別規定,既讓人感到突兀,也引來死刑犯受優遇的批評,故此種作法,是否值得我國學習,肯定也有爭議。但不管如何,對於執不執行死刑,總得面對爭議來加以檢討與解決,而非抱持消極以對或將燙手山芋丟給繼任者之態度。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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