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憲同/誰來諦聽:冤靈泣訴談死刑

林憲同/律師

筆者是一位法律人。我曾親臨三件凶案現場而寫詩文致悼冤靈:一是鄭捷案(寫詩);二是小燈泡案(寫文);三是華山分屍案(即本文)。鄭案已經判決並執行完畢;小燈泡案還陷在應否改判被告死刑的司法爭訟中。在這一連串凶殺案之後,華山案則引燃了社會對司法的瀰天怒火。大家都在問:法官怎麼不判被告死刑?法務部長怎麼也不執行死刑?本文就是要代表冤靈提出控訴:司法當然應判被告死刑暨應繼續執行死刑。本文要從三個層面來談這個司法議題:

先從刑事法制來說:

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及殺人重罪明定為死刑;但是,最高法院卻使盡洪荒之力發回更審,不使定讞。即使已經死刑定讞,法務部長則又一直卡在手上不簽准執行,洵致監獄累積了四十三名待決死囚。抑且,二、三審間更還有幾十件本應判處死刑的案子則是一直懸宕不決。被害人屍骨已寒,冤靈死也不能瞑目地仍要陪著家屬到法庭聆聽:到底法官又要找什麼理由去開脫被告?司法生態就是法官可以這麼折磨著陰陽兩界的死者及其家屬。這種失控厥在兩點:一是法官恝置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尤應注意『(被告)犯罪之手段』做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茲舉案例來說:割斷四歲小燈泡脖子的殺童案、性侵女孩又予分屍七大塊的女大生案、連續殺死多人的殺人魔……。這些犯罪情節都是罪無可逭;但是法官就是不判死刑。二是刑訴法第四百六十一條規定:「死刑應於令准及令到『三日內』執行。」除非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者,得由檢察官電請法務部長重作審核。對於四十三名在監死囚,法務部長哪有懸置不予簽令執行的職權空間?冤靈的悲吟與泣訴,法官、法務部長或蔡英文總統,你們可都聽到了嗎?

其次,就造成法官推諉不判死刑的根源來說:

二○○九年馬英九在總統任內簽署聯合國的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是今日最高法院法官可以拿來拒斥二審死刑判決的護身符。馬英九好大喜功;他是利用總統職權簽署兩公約而盲目追求個人的歷史定位。詎知:馬英九的這項輕率無知,卻造成今天台灣社會有人濫殺無辜,卻仍可以逍遙法外而不受判處死刑。這項法律原因厥在:憲法第三十八條賦予總統享有簽締聯合國公約的外交特權;聯合國公約再經立法院議決就視同國內法,可以拘束各級法院的司法判決。對於二審已判死刑的重大刑案,最高法院也都可以在兩公約的翻譯字句中,尋根找句地植栽成為發回更審理由;例如:人性未泯而仍可教化(「淡水媽媽嘴命案」的被告抄寫佛經,視同可受教化),另或殺童案被告則用先天及後天的智慮淺薄而可逃一死……,不一而足。一件死刑案可以發回更審十多次暨逾時十幾年,也就不足為奇了。洵致台南殺童案的被告在犯案前就聲稱:反正只有殺死一個人,絕對不會判死刑;於是王昊就成了祭品!這不就是兩公約所造成的罪孽嗎?馬英九只想追求個人歷史定位;然則,你在簽約前可曾詳實考察,台灣具備這樣成熟的社會條件嗎?

最後,本種司法冤孽的結要如何解開呢?

台灣是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但願台灣也能成為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本文建議方案有二:一是治本應由蔡英文總統宣布廢除兩公約;二是治標則可以透過二○一八地方大選進行公民投票而請求政府廢約。死刑的本質就是應報刑;也就是要還給已死冤靈一個公道。這個公道應該回歸到凶手下手實施犯罪時的狀況來作判斷;至於凶手犯罪後是否仍可教化,則完全不應該成為法官判決給予寬緩的理由。死者不可復生;我國的法律倫理就是:「『殺人則死』;傷人及盜抵罪」。聯合國兩公約根本違逆刑事法制,政府應該盡快廢約,其理在此。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警察督率工人到場拆掉「華山凶屋」。天空飄落著絲絲冷雨;說也玄奇,拆完屋,雨絲也停了。蒼天彷彿也在悲憐苦命女;其靈異蓋若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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