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大學的「熔爐」

◎ 牛明

獲得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甲等」的花蓮美崙啟能中心,爆發台版「熔爐」醜聞。多位院生遭到該機構工作人員性侵害,該機構主管及部分老師知情不報,一位護理師舉報案件卻遭到院方掩蓋銷毀且反遭院方指控「挾怨報復」。偵查後,不只涉嫌人被移送地檢署,更爆出案外案:花蓮另一家教養院掩蓋銷毀三名院生疑似遭到美崙啟能中心張姓組長性侵之證據。

對此問題,勵馨基金會表示,應檢討檢視無法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通報機制,及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的結構性問題。並說明機構愈封閉,照顧者與管理者就掌握愈大的權力,而權力嚴重失衡就是促成性暴力發生的高風險因子。事實上,此類案件並不僅限於安置機構,更常見於校園環境。

筆者曾協助發生於中部某國立大學之性騷擾案件。案情為女學生受男教授騷擾,女學生向該單位女老師反映被該女老師說忍下來,該女老師向自己的學生說明其處理方式也是為了生活,該校曾獲頒師鐸獎之校長出面力挺該男教授並反指女學生尋釁滋事。這些過程與此次「熔爐」醜聞如出一轍。

我國醜聞的慣性就是會一爆接一爆,顯示許多問題在初次發生之時,即被掩蓋,等到紙包不住火,當事人即被烈燄吞噬。許多名人、學者、高官,因親友、同事襄助其遮掩過錯,反促成其一錯再錯,終至殞落。中華民國法律的悲哀,則是將通報機制及處理原則全權交給這些「為虎作倀」、「助紂為虐」的「好人」,更悲哀的是,這些「好人」還常常打著「大學自治」名號以規避監督。如不思解決此問題,機關首長、校長身陷倫理泥淖爭議,仍將層出不窮。

解決此結構性問題之關鍵之一,為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內容,公立學校具有機關之地位,私立學校於處理所屬教師言行是否有損師道事宜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機關如未依法處理,如知有犯罪嫌疑卻未告發,教育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追究相關人(如行政主管、教評委員)之責任,作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樣態,並公告於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訊網,以收警惕之效。「杜漸防萌」才能「兇妖銷滅」、「害除福湊」。

(作者為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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