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超徵還民不得排除公投

◎ 陳志龍

吳景欽教授提案「超徵還民」納入公投,此業已於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舉行聽證,而將於五月廿九日討論是否成立本年度的公投案。對此,攸關於主權在民、租稅法定原則、預算法定原則,甚至所謂「公投法定原則」的問題,在法治國家,其具有重要性。

當日討論議題,停留在於按照公投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租稅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惟查「超徵款項」,業已經逸出法定預算,其已經不在「法定預算」範疇內的租稅事項。亦即,此筆款項,既不屬於「法定預算」的定性,則其自不屬於「租稅」的定性。因而,若就公投法前揭條文的構成要件,所作的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超徵款項」在定性上,與「租稅」全然有別。益以該條的立法理由,係恐怕「預算無法編列」,才作為「租稅」不得公投。亦即,有關法定預算事項,不能公投;若已經是有了法定預算的編列,而不按法定預算徵稅,此種超徵,因為不再是租稅,自然不在禁止之列,而應該可公投。

對此,柯格鐘教授,亦認為超徵事項的定性,不屬於租稅。

五月十一日的「聽證議題」只有一個議題,就是「超徵款項」的定性,並無其他議題二。然而,官方代表則認為如果將「超徵還民」納入公投,會影響到預算。此在程序上,則發生突襲性的議題,自非妥適。

此外,即或是公投法第二條第四項的「預算」不得作為公投的標的,亦應該就其立法目的,而為詮釋。應該指的是「預算無法編列」的「法定預算」事項。

法定原則很重要,職是,便宜原則、恣意原則、任意原則,在法治國家則屬應該禁止或嚴格限制。

因而,實不能夠泛以「會影響到預算」的理由,就得作為禁止公投。蓋如此的話,即或是公投案通過提案,但中選會辦理任何公投,都會涉及到要有預算;職是,就永遠不能夠辦公投。換言之,以預算的泛理由擴張詮釋,非但是脫逸公投法的構成要件的解釋,亦造成循環論證的困境。

我國每年度有法定預算,逸出的超徵款,其定性既非「租稅」,亦非「預算」。一切的詮釋,按照相關法條的法定原則,自然清晰。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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