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寓大廈也需要獨董

◎ 饒後樂

最近大學教授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程序爭議引起社會注目,也給一般民眾上了一課,了解設置獨立董事目的在促進健全的公司治理,防止董事會被大股東操縱把持,損害小股東權益。

我們常用公司來類比公寓大廈,社區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像公司股東大會、管理委員會等於董事會、主任委員就像公司的董事長。當然前者以營利為目的、參與經營者有領取酬勞是二者間最大差異,但權力架構卻非常相似。

雖然是非營利組織,但公寓大廈,特別是大型公寓大廈也常出現治理問題。掌握權力的管理委員往往未能精準拿捏居民與居民、居民與管理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旦做錯決定即可能傷害組織公平性或居民的基本權益。認為自己權益受損的住戶則被迫以訴訟反制,搞得兩敗俱傷。

因為通常是無給職,所以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不像公司經營者具備專業經營能力與敬業態度,管理委員們若能拿出經營事業十分之一的時間精力處理公共事務即屬難得。這是社區大樓管理往往人謀不臧,糾紛不斷的主因。解決方法是仿效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做法,由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聘請外部專業人員擔任「獨立委員」,帶進法治與經營專業來參與社區運作。

政府前幾年曾辦理公寓大廈諮詢種子教師培訓,可惜因為缺乏應用配套措施,後來未見在社區大樓實際經營發揮作用。但不妨以此經驗做為基礎,加強從業人員訓練,培訓高階管理人才,並提倡一定規模以上社區大樓設置「獨立委員」,帶領公寓大廈居民建構良好管理。(作者為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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