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由管案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問題

◎ 謝捷晃

社會普遍認為管案拖太久,教育部卻啞巴吃黃連,動輒得咎,尤其面對管爺接二連三被爆料,不知是否還有續集?教育部只能謹慎以對,否則白貓惹事,黑貓遭殃,現在甚至外傳部長的寶座恐怕會因管案動搖。

根據大學法,校長遴選屬大學自主事項,但發聘書的是教育部,又難以置身事外,尤其動見觀瞻的國立龍頭大學,如果所聘任的校長日後違法而被迫去職,教育部會不會被追究責任?想清楚這一點,就可理解教育部為何如此謹慎,大費周章的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因應,原因無他,因為要負責任的教育部,卻無法充分掌握校長聘任相關資訊。

在遴選階段,資訊全掌握在台大行政當局手中,外界對人選資格有任何質疑,教育部只能詢問台大當局,就台大所提供的資訊作程序性判斷。

管案連環爆,甚至被爆可能有涉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之嫌,教育部也無調查權,既不能傳喚當事人來問個清楚,相關事證資料也屬於其他主管機關職掌,不是教育部想要調閱就可以調閱的。因此,教育部只能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情商其他權責機關參與協助、提供必要資訊。

反觀握有遴選校長自主權的台大校方,當事人管教授是否事前報准擔任民營企業的獨立董事,自己都說不清楚!是否應聘到其他國家的大學擔任客座教授?竟要仰仗對方大學的來文幫他澄清,一副局外人的模樣。至於台大校方,面對自家師生代表想釐清真相,竟將校務會議提案完全擱置,根本就是鴕鳥心態,讓問題更難解決。

這樣的演變說明了一件事:大學自治在校長遴選的課題上,相關的制度設計顯有不足,導致學校有權無責、教育部有責無權。未來,應針對公立大學的校長遴選,加強相關程序的規定,要求大學本身負起行政上的責任,才不枉費在管案上付出的慘痛代價。

(作者為前高鳳數位內容學院代理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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