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誰來保障警察權益?

◎ 吳念慈

司法院大法官第七六○號解釋指出,警政署利用訓練單位之差異,使民國一百年以前考取三等警察特考的人,無從取得警正三階以上之資格,導致這些人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此解釋文一出,引發各界的討論聲浪,有律師於一月廿八日投書貴報自由廣場,認為警察教育亟待改變。

其一,從法規面而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應盡速修改,警察官之任用應以國家考試為據,正如高普考一般,通過三等考試者,派任較高職等職務,通過四等考試者,則派任警佐職務,不應因受訓機構不同,而有不同派任方式。

其二,從制度面而言,目前通過三等考試者,均已至警察大學接受訓練,然於民國一百年前通過三等考試者,仍有一大批人尚未擔任警正三階以上職務,因此,制度上,應讓這些人盡速改派警正三階以上職務。

其三,從實際面而言,這些遭受差別待遇者人數龐大,若一次性改派巡官,不僅會導致巡官職人員超額,且因已無人力需求,數年不招考、不招訓的結果,勢必會產生年齡斷層,因此,分批派補應屬較為可行之方法。只是分批派補,就有先後順序之別,若有排序,或以考試,或以資績積分,又或綜合兩者,作為排序之準據,如此不僅符合公平原則,亦屬對這些人員權益損害較小之方式。

其四,從現行巡官職務派補而言,途徑甚為多元,內政部警政署仍有採取補救措施,藉以除去這些遭受不利益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至少透過三等考試類警佐班,逐步分批訓練方式,讓這些遭受不利益人得以升任巡官職以上職務,即為適切補救措施之一。

筆者以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應盡速修改,從法制層面徹底改變,才是根本之道,此外尚須檢討三等考試類警佐班招訓期間應否縮短、人數應否增加等,在不影響整體警政運作,不造成警力斷層情況下,加快彌補這些人之權益,如此方不違背本次解釋背後之精神及立意。

(作者為警察機關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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