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維骨力以外的問題

指示用藥健保給付與否 實務面及修法分析

◎ 張孟源

健保署公告維骨力不給付,近日來掀起有關指示用藥的廣泛討論。事實上,這個問題應該從兩個層面加以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健保法第41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上開為健保藥品給付與否之正當法律程序,核先敘明。

首先,本次公告維骨力在實務面決定健保不給付,應該符合其正當之行政流程,茲說明如下。該健保不給付決策流程,在提案需經專業實證醫療的證據,其次健保署召開共擬會議由專家及病友等共同討後,最後方由主管機關健保署公告。再則,長久以來維骨力是否有其治療效果,一直具有其爭議性,同時在醫療專業期刊已經討論多年。本次健保署公告維骨力不給付,也是經過醫學實證醫學之研究,以及專科醫學會的建議。在程序上,健保署針對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修訂,尚需經醫療科技評估,提案至藥品共擬會議綜合專家意見後討論後才能決定。因此,對於署方先經嚴謹且專業之討論,而後才決議維骨力藥品給付與否之評估過程,實在應予肯定。

其次,現行法制面上健保法第51條第四款,指示用藥是一概不給付。不必依據健保法第41條規定由學者專家及病友共同討論的過程。長期以往,必定影響病患的權益也影響醫療的品質。在醫療業務執行上,指示藥品安全性高、價格相對便宜、藥品效果好,其中眾多品項為民眾有經常性使用需求者,由健保給付使更多民眾有機會使用,可達到良好的醫療效益。益加之,按衛福部食藥署對藥品分類之說明,目前在臺灣藥品依據其風險等級及安全性可分為三類,分別為「處方藥」、「指示藥」及「成藥」,其目的在於保障民眾用藥安全,並非決定健保給付與否之依據。

爰此,考慮國民經濟健康水準、醫藥科技發展、健保財務狀況等客觀條件往往隨時間有所變化,為避免指示藥品給付品項僵化不合時宜,修法有其必要性。目前邱泰源等立委已經連署在立法院已經提出健保法第51條第4款修正案及健保法第51條增訂第二項,規定保險人應考量相關情形,每兩年就公告品項至少檢討一次,以為必要之調整。

立法院健保法修法關係文書內文如下,在健保法第51條第4款修訂為:「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但經保險人公告給付之指示藥品,不在此限。」且第51條增訂第二項:「依前項第四款但書規定公告給付之指示藥品品項,保險人應考量下列情形,每兩年至少檢討一次:

一、藥品之療效。

二、民眾用藥需求及經濟負擔。

三、醫師臨床用藥選擇。

四、對本保險財務之影響。」

上開修正案實係切合目前醫療現況及民眾的需求。蓋以,目前健保給付之922項指示藥品,每年花費約17.1億元,僅占全年健保總額6千多億的0.25%。如為節省此等經費,全面排除指示藥品之給付,反而可能導致更龐大的健保支出:民眾恐因必須自費購買指示藥品而降低用藥意願,使輕症惡化為重症,最後必須耗費更多醫藥資源控制病情;醫師開立處方時亦可能改用價格較高之處方藥,處方藥仍由健保給付,最終未必能收節流之效。

綜上,全面排除指示藥品之給付,其影響究為正面或負面,應審慎重為評估。

(作者為醫師公會全聯會副秘書長,法律、管理雙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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