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第一線看勞基法修補

◎ 鄭榮郎

二○一七年最後一週,執政黨與勞動部陷入勞基法民調之爭,筆者學校本學期在職班碩士班課程,學生樣本剛好可代表勞基法利害相關關係者,因與在職專班學員有工作切身的關係,我們進行深度的交流,發現勞基法再怎麼修,都沒有辦法包括所有勞工的議題,勞資雙方能夠同心協力才是重點。以下是第一線人員的心得與討論,提供讀者參考:

一、勞工加班工時有時是不可能達到法定上限:雖然「每個月延長工時四十六小時維持不變」,實際上勞工加班工時是不可能達到上限,因為勞工加班只要達到某個定點(如卅小時),企業基本上已經有不成文的文化,使得加班變成工時僵固性,企業的認知總認為加班可能代表工作效率是否有問題,而員工亦認為再提出加班工時,應會增加企業的人力成本,因此加班只能視為對企業相對的義務貢獻。

二、勞基法再修補應該趕快確定通過,因應新年度的排班計畫:「每三個月延長工時加總一三八小時,彈性挪移加班額度,一個月上限為五十四小時」。企業因應業務需求而加班,加班代表企業有人力需求,也許是訂單因素、設備排程問題,將每三個月延長工時加總一三八小時,是可以接受的範圍,但勞基法再修補應該趕快確定通過,以因應新年度的排班計畫,減少新年度人力資源管理不確定因素。

三、輪班間隔問題,是法令規定的原則:「輪班間隔十一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議後可彈性調整為八小時」,這已經變成細微末節的討論,實務上員工一班輪班工作結束,並馬上離開工作現場,其中牽涉到企業內規的條例,如現場整頓活動、進行輪班交接,都可能佔用輪班間隔時間,因此輪班間隔是法令規定的原則,實際上工作職場操作面,仍然有很多考量。

四、勞資協議沒有辦法依本次修法的精神,進行溝通、協調與討論:「勞資協議後將彈性調整部分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是本次修正最大的爭議,因為台灣九十%的中小企業都是沒有工會組織,即使有也是比較屬於福利性質職工委員會,根本沒有辦法依本次修法的精神討論,成為資方的橡皮圖章。

勞資關係與勞動環境時常變化,因此勞基法修正的重點應在於既保障勞工的權益,也給予企業經營的彈性,兼顧多數少數彈性,才能使台灣有向上提升最大的動力。

(作者為高雄正修科技大學工管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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