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以人權觀點看平埔族正名

◎ 黃俊杰

推動平埔族成為法定原住民的「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正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審議,由於立法院法案屆期不續審原則,若五場公聽會後,仍無法在此屆國會完成修法,則下屆需從頭來過,因此,這五場公聽會可謂平埔族正名的關鍵時刻,筆者嘗試從憲法理論與兩公約人權保障的角度分析平埔族正名運動的重要性,茲分述如下:

首先,就我國憲法而言,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由此可見,族群平等乃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

其次,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亦提到,國家應保障多元族群文化與族群語言發展,並應保障其民族地位與政治參與等權利。依此而論,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僅將法定原住民區分成「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並未將平埔族群納入原住民地位之保障,並不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的基本精神。

再者,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將原住民區分為「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此條文的規定只是為保護原住民在整個國家發展過程,要讓立法委員有最低人數的保障。至於要稱作「山地原住民」還是「平地原住民」根本不重要。從兩公約第一條,以及立法院所訂定的施行法規定來看,民族擁有自決權,這是國家的義務。透過兩公約施行法,立法院也承諾保護所有原住民,這是立法院重要的職責;此外,於今年度第二次兩公約審查中,專家已針對原住民的權利提出四點說明,特別針對二十九點,認為政府必須為承認平埔族群的地位而努力。

最後,平埔正名是國家的義務,基於平等原則,應回復其原住民身分,兼顧人權與族群的和諧。期盼立法院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意旨下,讓平埔族群回復原住民身分,這是尊重歷史、為人權而努力的過程。至於「平埔原住民」成為法定原住民後,權利義務如何訂定,將來在國家資源調配之原則下,應積極研議相關權利事宜。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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