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社論》相信民主的自我矯正能力

立法委員黃國昌罷免案,十二月十六日完成投開票,投票率為二十七.七五%,結果同意票四萬八六九三票,不同意票兩萬一七四八票。雖然同意票高於不同意票,但仍未達選罷法規定的門檻六萬三八八八票,此一罷免案並沒有通過。罷免案發動陣營指出,針對王定宇、蕭美琴委員,不排除發動下一波罷免行動。由於本案是選罷法修正降低門檻後的首例,值得大家深入探究罷免新制的利弊得失與政治漣漪。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16日投票,結果未達罷免門檻。(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罷免的門檻降低,符合民主深化的頭家做主原則。過去的高門檻,甚至不能宣傳罷免案,不啻箝制人民的權利,保障背離民意的政治公職。選民選出了他們,幾乎無法予以罷免,造成頭家做不了主,只能容忍自己選出的政治公職,簡直是開民主的倒車。如今降低罷免門檻,政治公職對選民忠誠的態度自會更加嚴肅。因此,即便降低門檻會使罷免案增加,但這畢竟是民主的進步,民主有點麻煩,但不能怕麻煩。

不過,經由這次的罷免案,也讓大家看到幾個問題,如何改進需要集思廣益。一是,黃國昌以八萬○五○八票當選,事隔一年多的罷免案,則只需要六萬三八八八票同意,便足以罷免達標。這種落差可能形成一種弔詭,那就是,當時獲得六萬八三一八票的落選者,在理論上會比選舉時更容易擊敗當選者。例如這次罷免案,始終反對黃委員的一方,無法在去年選舉讓他落選,大可在他當選後改採罷免策略,而他被拉下來的機會至少大多了。另依修法當時時代力量主張的「簡單多數門檻」,這次的罷免案就過關了。是以,選舉、罷免的難易比例原則,或可再斟酌。

二是,罷免、選舉,性質不同,也因此造成正反動員上的不對稱。選舉,乃是一對一為主的多人競逐,在這樣的選戰氣氛下,候選人的動員能力較強,支持者的積極性也較容易被激發。二○一六的立委選舉,黃國昌與李慶華捉對廝殺,囊括了該選區十六萬投票數中的約十五萬票(選舉人數為二十五萬,投票率為六十三.七四%)。場景換作罷免,罷免發動者與罷免對象,對壘關係跟選舉時截然不同。罷免發動者擁有主動攻擊優勢,且不一定要出之以正面對決,反可訴諸凝聚厭惡罷免對象的同仇敵愾;而被罷免者雖有反駁空間,但終究無法像選舉時一樣,有一個戰鬥立基點相同的對手,可以採取正規戰來吸引選民,鼓舞他們踴躍投票的熱情。其結果,對於去年的八萬○五○八票而言,許多人可能覺得這次的罷免案事不關己。兩萬一七四八不同意罷免票數,比起八萬○五○八當選票數,其間落差充分說明了,選舉與罷免的政治動員,差距甚遠。即使樂見罷免案通過的國民黨也要看到,李慶華的六萬八三一八票與同意罷免的四萬八六九三票,也存在著政治動員上的落差。

三是,選舉候選人必須提出具體的興革政見,讓選民客觀比較各候選人的高下。可是,罷免案的理由卻可以不顧政治公職的法定職務為何,以己方能夠動員的價值取向,全力襲擾罷免對象。如果這成為罷免案的常態,恐怕會有越來越多的政治公職,無法安心從事其法定職務,而經常要瞻前顧後是否有看不見的力量,充當監視他執行法定職務的「警備總部」。或許,政黨之間,候選人之間,也會把選舉恩怨延續到罷免案上演續集。甚至,有人透過罷免案推動運動議題,並非意在罷免成功,而是行銷理念。果真如此,原本選舉已告頻繁的台灣,民主或將更加躁動。

黃國昌委員罷免案,終於塵埃落定。不論如何,黃委員還是可以藉機審視民意脈動。諸如,勞基法修正、同婚立法等議題,是否符合社會多數共識?某些改革進步的堅持,社會現實的腳步能否跟得上,尤其是黃委員自己的選區?這是有關罷免新制的形式檢討之外,同樣應受實質重視的面向。話說回來,罷免新制初體驗,不能只看誰贏誰輸,而應當作精進民主運作的寶貴經驗。值得慶幸的是,不論罷免新制如何,即使有政治公職因門檻降低而落馬,終究還是要回到選舉程序來補選,而選舉的不同設計,還是可以矯正罷免的遺憾,這也是民主值得相信的自我矯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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