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請法官正視總統維安特勤需要

◎ 林書立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一項法案(HR 347),將「進入或滯留」特勤局指定的「限制」區域定性為重罪,違反者刑期最高可達十年。此一法案,允許特勤局額外管轄權限制在指定地點和有意破壞政府職能的情況下逮捕和鎮壓抗議。

我國總統的維安勤務向有「特種勤務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但日前法院判決故意踢倒總統警衛安檢門,且推擠拉扯維安人員之行為無罪,理由乃行為人為貫徹個人理念,必須衝撞體制。個人理念是否足以排除客觀上之違法故意,容有個案認定差異,但是令人憂心的是,每個人都有的政治理念,對於言論自由擴展到「肢體語言」的範疇,使得維安無法有效運用科技來精簡警力,本案的判定結果恐誘發模仿效應。

自由民主國家,每個人都可以有言論自由,刑事司法體系是一連串的國家行為,司法的判決將深入影響警力的調度與科技的使用,要降低保護元首安全所消耗的行政資源浪費,除了司法的自律,唯有依靠立法機關,在此一問題形成政策窗口之時,適時的提出修法政策,授權我國執法機關能有更加明確的特定管轄權限,否則推倒了安全門,卻走入任意門,來到了侏羅紀。

(作者為警察大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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