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瑞典經驗談少子化戰略

◎ 張豪澤

台灣有許多女性因為生育而陷入「工作」與「家庭」的兩難,尤其因為「保育所」和「幼兒照顧設施」等托育環境的大量欠缺,造成許多女性為了照顧孩子,必須長期處於失業狀態,縱使重新進入職場,也大都只能屈就於低薪工作,根據台灣行政院主計總處2016年「婦女婚育與就業發展」調查,台灣女性因生育離職者,有68%以上是為了照顧子女。同時針對在職女性的調查也顯示,有70%以上表示,「完備的公共托育服務」將會增加生育意願,足見「公共托育服務」是台灣因應少子化時亟需推行的戰略方向。

衡諸1960年代,瑞典面臨高速經濟發展,女性就業大幅增加,公共保育設施急速擴建,地方保育所的員額也急速增加,終於在長期的調整與試驗下,建立起完整保育體系,確保家庭中父母雙親需要穩定工作收入時,國家社會對於下一代能夠提供完整的托育照顧體系。

1974年瑞典制定「就學前學校法」法律,將「全日型制的保育所」及「時間制的幼稚園」,都視為國家生涯教育體系中「就學前教育」之一環,於1976年以〈兒童保護法〉正式建立全面保育體系,並於1980年經〈社會服務法〉確認,1995年〈社會服務法〉改正,明訂「雙親在就業或就學時,政府須確保1歲至12歲的兒童要有保育場所提供托育服務」,1996年7月,保育服務的行政管理單位由社會省轉移到教育省,嗣後保育所管理法的權責又從中央行政廳和社會廳轉移到學校廳。瑞典現行具體的保育服務型態分述以下:

一、保育所:雙親就業或就學時,家中的6歲以下兒童須送到保育所,目前瑞典全國約有53%的6歲以下兒童接受此類照護,據1997年統計可知,每位教職員約負擔5.7位兒童的照顧責任。

二、家庭保育所:雙親就業或就學的12歲以下的兒童,可前往家庭保育所接受照護,負責保育者在自己的住宅內提供保育服務,目前5至12歲的孩童全國約有4.9%利用此一服務,2至5歲兒童亦有11%家庭利用。由於此一方式平均為三個家庭的孩童前往一處家庭保育所,因此瑞典以「三家庭系統」稱之。

三、「開放型就學前保育」及「短時間團體活動」:「開放型就學前保育」是以居家的雙親、育兒從事者,或以兒童為對象進行的社會教育活動,時間型態活潑,雙親或育兒從事者可於開館時間自由帶領孩童前來館內活動,全國約有1000處此類型場所。「短時間團體活動」所指的是4到6歲兒童就學前的團體活動,於開學期間每日進行3小時,以6歲孩童參加者較多,每年度統計6歲參加此項活動之人數均達數萬人,因為瑞典大部份地方政府均將6歲兒童活動和9年間國民義務教育視為一體,歸納為「基礎教育10年」。

四、學童保育所:對象是雙親在就業或就學12歲以下的兒童,在學校沒有上課的時間內提供托育措施,此一制度設計看似接近日本的「學習墊」或台灣的「安親班」,但是瑞典型態是加入年長兄、姐,或年邁領有年金,生活無虞的祖父母提供照顧。無論如何,提供12歲以下兒童保育服務法律上皆是政府的義務責任,保育所多為地方政府設立,職員大半是基層公務員型態,到了2000年時,保育兒童約有18%是在民間保育所接受服務,但是民間的營運主體仍以非營利組織,家長組織協同組合為多數。

過去的台灣在黨國經濟體制的開發主義之下,創造出二層經濟結構,上層壟斷資源,成為鞏固既有體制的僱傭者,政府雖用經濟開發為號召,帶動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大量民間就業機會,但卻缺乏社會保障的僱用環境,而且二重結構皆是以男性工作者為中心,缺乏家庭生活保障的公共服務,即使在民主化過程中,只有極為弱勢的中低收入階層,政府才提供低微的社會福利支援,完全缺乏普遍性公共服務安全網,過去用經濟開發和強調個人努力的「拼經濟」口號,來掩飾台灣內部貧富差距的問題,讓「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議題完全掩蓋,12歲以下兒童托育公共服務的缺乏,正是加劇台灣少子化問題的背後成因,亡羊補牢時猶未晚,國家若能借鏡瑞典經驗,提供全面性托育體系,讓年輕世代遇到生產、生育階段,得以解決育兒的困難,女性亦不再陷入「工作」與「家庭」之間的兩難,相信將能大大有助於提升生育率。

(作者為日本國立北海道大學社會福利碩士、台灣農權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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