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無「法」認同獵雷艦案調查報告

◎ 朱旭明

近來鬧得風風雨雨的獵雷艦案,在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於106年11月2日提出調查報告,不論外界評論如何,但是報告對國防部下達懲處相關人員的結論,讓我無法認同。現僅就個人過往辦理採購之經驗,表達一些看法給社會大眾論斷。

行政院報告舉出獵雷艦五大缺失,第一是沒有確保慶富有相當財力承辦本案;然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必須考量廠商家數、競爭情形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其次工程會也有規定機關對資本額(財力資格)只准寬不准緊,所以說軍方在訂財力資格時,就必須考量國內造船產業的普遍財力背景,否則將只有台船一家符合資格,所以軍方依據行政院工程會的規定作事,自無不當。

第二是沒有確保慶富有辦理本案的採購能力;實際上採購法規定某些資格可以未來的承諾書取代,當初立法用意在降低廠商備標成本,所以在沒有得標之前廠商不需要先準備一大堆機具,這是一個好的立法方式,提供廠商在取得標案後再行準備履約機具,否則以國內廠商的能力及國內的市場規模,恐怕不會有任何一家廠商有意願參與公務機關的採購業務。調查報告這樣的結論令人匪夷所思。

第三點缺失是關鍵的第二次評選委員會中,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均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召集人,國防部沒有進行解任程序,而讓在場委員互推。這樣說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可以由機關指派,也可以由委員會互相推選。軍方在多數採購案件,為了避免機關干預的誤會,多數尊重委員互推,至於評選當天委員會不會出席,雖然已經先透過問卷徵詢委員出席,但仍非軍方所能控制,當天因為出席委員符合法定人數,軍方無權不開會而必須由委員會決定開不開會,委員會決定繼續開會並且補選召集人,合法且屬於委員會的權責。至於認為召集人和副召集人不來就不能評選(採購法沒有這樣的規定),顯然其他委員的專業被打臉了,委員會及新召集人應該難過。

第四點指國防部未先進行價格協商程序,直接以抽籤決定廠商。應該說,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就是因為「得」這個字,造成評選委員會依據他們討論的結果,決定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1條規定:「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所以說抽籤的事情,看來要修法才能解決。本案是由評選委員做出抽籤的決定,處分委員似乎比較合理,但若處分委員,則爾後政府採購將找不到委員來評分,這會是誰的福氣?

第五點係第二次評選委員會議,各委員評分有不合理的異常情形,國防部沒有澄清就進行抽籤產生公平性疑慮。對此,依據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看來差異性問題(有人給零分有人給分)應該就法律規定看是評選委員會的權責,若軍方干預則變成違法。

倒是建議行政院工程會對所有委員分批辦理講習,教育邏輯問題,但委員多數理工出身,若要學會還不如要求工程會申訴預審委員(法律專長)出席擔任召集人,應該可以解決問題。

最後一提,這個案子在決標之後,沒得標廠商曾向工程會提出訴訟並沒有獲得勝訴,所以從法律上應該認定獵雷艦採購決標行為是正確的。

本案嚴格說起來只是廠商得標後財務規劃失當的結果,跟「弊案」不能劃上等號。至於貸款銀行抱怨軍方,說句良心話,廠商得政府標案質押借款是常態,若銀行收了手續費與利息費,出事時再怪軍方,那倒是建議將手續費與利息費交給軍方,然後發給所有參與獵雷艦加班無法回家只能領誤餐費150元的可愛老弟們!

(作者為台灣區造船工業同業公會顧問,曾任海軍司令部計畫處上校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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