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青年時評﹚女性服役? 女性說法!

◎ 邱伊璐

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建議,應讓廿五歲以下女性服一年「照顧役」,引爆爭辯,評論甚多,有人認為將破壞兩性平權的發展,落入性別歧視的窠臼。

女性究竟該不該服兵役?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兵役法第一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將範圍限縮在「男子」,牴觸憲法第七條。而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解釋,說明「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成為女性不用服兵役的依據。

先前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有人提出一項議題:「修改《兵役法》中性別不平等之條文。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迅速地在十天左右獲得六三二○人附議。國防部的回應,仍以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作成的釋字第四九○號為依據。然而現今社會時空背景與當年大不同,尤其一○六年五月廿四日的釋字七四八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已經將台灣的性別平權推向新的里程碑。

社會型態轉變,女性工作權、經濟權及自主權等意識抬頭,活躍於各種領域中,我們甚至選出了第一位女性國家領導人。再看國防部資料,一○四年度女性志願役整體人力比例占編制員額九.九%,較前一年提升一%,顯見女性從軍的人數踴躍。另外,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積極推動性別平權,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訂定與實施,也已經不再侷限於傳統思維。台灣在「性別平等」上的國際排名高居第五位,更是顯現了我們在性別平權的進步性。

從《世界人權宣言》的角度而言,性別平等保障的是「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無論任何人可不受性別的限制做任何事情,而不是拿來做為性別之間相互攻擊的武器。

台灣將由徵兵、募兵的雙軌制改為募兵制,但若國家考量未來仍有徵兵制的需求,實應參考世界各國兵役制度,避免在法律上針對性別不同而有所區別,以徵兵制而言,男女均需要服兵役的國家就有以色列、古巴、馬來西亞、北韓及挪威,共五個國家。

憲法第七條所說之平等,非指形式上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兵役爭議也不是單純修改法規即可,國軍應確實改革軍隊弊病與管理問題,並將紀律與環境建構得更加完善,以利政府進一步推動性別平權之兵役制度。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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