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高等行政法院錯失一個機會

◎ 蔡正皓

針對保二員警葉繼元因蓄長髮,遭到多次申誡懲處,最後考績被打丙等的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一○六年訴字第八一七號判決中,認為保二總隊並沒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根據司法院所發布的新聞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主要理由是一、儀容要求是為了「維持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與性平法「保障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的目的不相衝突。二、警政署的儀容要求,對男警、女警有各自不同的要求,所以沒有性別歧視。這兩個理由看似理所當然,但如果細細分析,卻有諸多盲點。

關於第一點理由,法院顯然認為,整頓警員服裝儀容只是為了加強警方的形象,這個目的從頭到尾都沒有性別歧視的意味,當然就沒有性平法的問題。但事實上,所謂的歧視,往往都會被包裝在中性的目的裡。歧視他人的人,也不一定都帶著鄙夷之心。譬如,節目主持人開黃腔、調戲女來賓,往往只是為了營造節目效果,而不是為了羞辱來賓。但難道因為這樣,我們就不需要去檢視主持人開的黃腔有沒有越界嗎?

關於第二點理由,法院似乎認為,警察儀容規範不是單只針對男警,而是對男警、女警都有規範,既然沒有偏袒一方,自然沒有性別歧視。可見在法院心目中,只有「男有女沒有」或「女有男沒有」才叫做性別歧視。但一方面,長年以來的發展下,性別的範疇已經超越生理性別,和性傾向、性別認同等要素相互交錯,形成每個人不盡相同的「性別」。所以社會上可能有生理男同性戀、生理女雙性戀、生理女性心理男性等各式各樣排列組合,早已不是只有男女兩性。而法院腦中的「性別」概念,似乎仍停留在身分證登記裡。

另一方面,法院認為只要大家都有服儀限制,就叫做沒有性別歧視。卻不問服儀限制內容的合理性,也不去探究憑什麼對男警、女警做出不同的服儀規定?偏偏這些被法院略過的問題,正是葉繼元案中最關鍵之處。

葉繼元案本來是一個讓司法反思法律與性別的好機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錯失了這個機會,持續用落伍的概念去解讀「性別歧視」。

(作者為台大法研所碩士、準律師)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