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預防過勞才是保護勞工的根本

■黃小陵

報載,勞委會擬放寬「過勞」認定標準,納入「高血壓腦病變」、「主動脈剝離症」等兩項疾病,並不再以工時為主要認定基準。

近幾年,在產業結構及勞動型態急劇變化下,「過勞」情事頻傳,在企業裁員風潮下,許多勞工為求保住飯碗,即使部門人力縮減仍勉力承擔原有工作量,所謂「以兩個人的薪水,請三個人,做四個人的事」狀況比比皆是。更有愈來愈多白領勞工因工作壓力而過勞的現象,心肌梗塞、腦中風,甚至引發憂鬱、自殺的情況時有所聞,但被認定為職業病的案例卻寥寥無幾。

前年,勞委會在社會壓力下,修訂「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為目前「過勞」認定的依據,重點為一、超乎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死亡前廿四小時繼續不斷工作或死亡前一星期每天工作超過十六小時,或發病當日往前推算一個月,其加班時間超過一百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算二至六個月,每月加班累計超過八十小時者)。二、在廿四小時內發病,並能提出客觀證明,此異常狀況明顯超乎平常工作負荷。三、工作當場促發疾病之特殊壓力強度,是否成為疾病發生原因。

由此看來,過勞最具體的認定標準是以「嚴重違法超時」為基礎,根本就是要工人「日也操,夜也操」做死才算過勞!難道在正常工時內,因壓力促發疾病不算過勞?何況在責任制的工作型態下,不打卡或下班後繼續工作根本是常態,以工時為過勞認定標準並不合乎現實。

因此,近幾年在工傷協會等勞工團體及過勞家屬的強烈反映及努力抗議,再加上近月來自來水處員工吳金鈕、氣象局員工張朝彥等過勞案相繼併發的壓力下,勞委會終於正視過勞相關問題,擬修正過勞認定標準。

儘管過勞審查不再以工時為主要認定標準,但「過勞」不只是認定標準過嚴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認(鑑)定過程,大多由職業病醫師認定,官方用所謂「職業醫學專業」躲到醫師背後,不負起行政裁量責任,拿職業病醫師當擋箭牌。長期以來,職業病的審查、認定都由官方、醫界負責,不論是官方或醫界,較傾向以個人體質或生活習慣來認定,勞動因素隱身其後難被看見。最瞭解勞動現場的工傷當事人及基層工會或勞工團體,難有參與空間。我們強烈呼籲官方應負起行政裁量權,建立「醫學」與「勞動」等量看待的職業病防治與鑑定制度。

過勞認定的修正,只部分處理過勞受害者的補償爭議,最根本的問題,應是探討為何台灣社會近年來「過勞死」或「過勞症」個案愈來愈多,工作壓力愈來愈大?據我們分析,政府正積極推動的勞動政策彈性化(含彈性工時、外包、派遣、員額管制)、企業的裁併風、國營事業民營化等,都是造成勞工「身心過勞」的結構性因素,全面檢討勞動政策,提出預防過勞的保護政策,才是遏止過勞的根本做法!否則會造成一面「強化過勞補償」、一面「推動過勞發生」的矛盾勞動政策!(作者黃小陵╱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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