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拒絕滅證條款

◎ 莊佳瑋

近來立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數版本,草案中影響實務運作最大的應屬偵查中閱卷制度。為避免該等草案貿然通過後,因人為不當操作形成變相的滅證條款,筆者在此誠摯呼籲各界應予以重視,審慎思考未來的修法方向。

首先,草案的立法理由提及是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四七條規定,但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四七條規定偵查中不得限制辯護人查閱的對象為「被告之訊問筆錄」、「已准許辯護人在場或本應准許其在場之法官調查行為之筆錄」、「鑑定人之鑑定意見」(以上翻譯參考連孟琦教授譯著之德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規定偵查中不得限制辯護人檢閱對象卻變成「被告於偵查中之陳述筆錄」、「與偵查機關已公開揭露之偵查資訊有關者」、「與主張偵查方法違反法定程序有關者」、「鑑定報告」。

何以「已准許辯護人在場或本應准許其在場之法官調查行為之筆錄」消失,卻由「與偵查機關已公開揭露之偵查資訊有關者」、「與主張偵查方法違反法定程序有關者」取代,立法理由沒有詳盡的說明。但如果合併草案關於「偵查中,被告經訊問、搜索…」等要件之後,就會形成檢察官一旦對吸金集團發動搜索,並發佈新聞稿表示「被害人有一○○人,查扣教戰手冊、電腦」,即使主嫌逃亡在外,卻仍可透過辯護人聲請檢閱被害人清單、扣案物內容,進而在確實滅證串證後再行到案的詭異狀況(筆者非指辯護人主動滅證,而是獲悉資料的犯嫌可能會如此做)。須知,立法最怕獨獲創見,先前獨步全球的一例一休已將勞動市場人仰馬翻,修正草案若是沒有針對這些條文提出具體理由和操作指引,只丟出「有關」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法院實務池中任掀波瀾,恐怕帶來的將會是滅頂海嘯。

其次,暫且不論德國的「筆錄」與我國「筆錄」形式是否相同(我國的筆錄是詳盡的一問一答模式),我們從人性的觀點出發:你在訊問過程中都知道檢察官問了什麼,那麼你開完庭後聲請自己筆錄的用意是什麼?是查明其他潛在的證據?還是避免自己將來語出矛盾?還是可能拿給潛在共犯(首腦)看,證明自己沒有出賣他人?答案應該不言而喻。如果依據立法理由所說,此舉是為了「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那麼應該准許被告閱覽的是「告訴人筆錄」、「證人筆錄」才對(發現告訴人、證人所言瑕疵),如此聲東擊西的用意為何?又,草案中對於持有該等資料之人任意散布資料並無罰則,又要如何防止利害關係者侵害司法公正?

相對較無爭議的是鑑定報告,但針對鑑定報告與他人隱私相關者(例如被害人有無創傷後症候群),草案中亦無任何禁止規範,實值省思。面對上述疑點重重的修正草案,亟需相當的討論與研究,斷不能倉促定槌。

(作者為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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