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釋憲能阻止鬧劇?

在法院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表面上受審的人是第一夫人吳淑珍與部分總統府官員,實際上係針對阿扁而來。而本案雖然是一樁法律案件,實質上卻是一場對阿扁所展開的政治公審。因此環繞在此案的政客、法律人,大都拋棄了理性與專業,陷溺在意識形態與情緒的怒海之中。

阿扁總統終於決定提出釋憲案,此舉固然令綠營振奮,或許可以阻止一場每週例行的政治審判鬧劇,然而「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不是已經白紙黑字寫在憲法第五十二條?這麼淺顯的文字,檢察官、法官難道看不懂嗎?何以還需要釋憲?

釋憲是解釋有疑義之處,如此語意清楚的條文,若是還要釋憲才具有效力,則憲法的規範性何在?憲法豈不如同古代經書一樣,必須由古文專家、訓詁學者逐條加以考據注釋,才能讓人民了解其精確的意思,方可付諸實施。果真如此,這還算是一部稱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嗎?

其實,泛藍扭曲憲法,雖然可惡,但始作俑者卻是阿扁總統本人,而今日陷在司法的泥淖中難以自拔,不能不說是自作自受。阿扁當初遠赴花蓮地檢署接受檢察官李子春的傳訊,或許是想樹立司法之前人人平等的範例,卻破壞了憲法精神,也讓總統之超然地位被特定司法人員所踐踏。如今阿扁提著一小桶釋憲的水,能夠撲滅一場森林大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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