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官,警察有話說…

◎ 黃涵成

你能想像嗎?當你走在路上有人突然罵你「無恥」,你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再向其求償一字拿個五千元去吃爽爽;但是,如果你穿著警察制服站在公共場所執行聚眾維安勤務被罵,對方卻無罪。當你家被人丟煙霧彈,你可以告對方恐嚇危安;但是,如果你穿著警察制服站在公共場所執行勤務被丟煙霧彈,很抱歉,對方還是無罪。這樣的結果,你可以接受嗎?是警察執法權益可以不必被重視呢?還是認為陳抗者的權益可以凌駕法律?

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肯定集會遊行是人民憲法上之權利,應予保障,但同時也提到,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等諸多社會資源,本質上極易對社會原有秩序產生影響,更不排除因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而引發激烈衝突,遂主管機關除了保障集會自由,同時也須負有維持社會秩序之必要責任。然而,一場集會遊行不單單僅是陳抗者與被陳抗者的事,所影響的層面尚有公共道路的使用者、附近的住戶,以及依法遵守社會秩序的相關民眾等,所以集會遊行場合上的「警察」,除為保障陳抗者之權利與保護被陳抗者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外,同時還需負起維護其他相關人民的權利與社會秩序之責。法官您會認同警察不需要如此嗎?

警察保障的是陳抗者與社會大眾的權利,保護的是被陳抗者與社會大眾的安全,捍衛的是人權法治與社會秩序,但誰來維護「警察的尊嚴」?縱使警察執行勤務的方法、手段應受檢視,但法律明明已保障人民有救濟的權利,何以得用「無恥、下流」這種人身攻擊字眼羞辱警察,而無須負法律責任?

自由主義高漲的美國也清楚劃分言論自由的表達,應把「言論內容」與「表達方式」的保障切割討論,我們應該高度尊重言論內容,但表達方式在不影響訴求內容的情況下,是應有所限制的。再崇高的理念,如以違法手段公然攻擊、羞辱執法者,而妨害社會安寧秩序,不僅嚴重傷害政府形象與尊嚴,更妨害其他民眾的權利。我們警察只想扮演好保護社會秩序的角色,持續保有對社會公義的熱忱,以完成自己的任務。請法官勿摧毀維護治安者心中最後那道防線!

(作者任職嘉義市警局,為第一線承辦活動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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