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海關不出事才怪

◎ 楊宗鑫

南韓籍國際竊盜犯擅闖民進黨中央黨部,凸顯我國邊防機構在業務職掌及組織分工上的缺失,導致國境安全防禦脆弱,實有檢討必要。

幾乎所有先進國家,都將海關列為司法警察人員,在檢查通關之旅客、隨身物品、行李、貨櫃時,若發現不法,可立即進行強制作為。然而在我國,於海關之外另設由警察擔任的「安檢人員」,海關只能做行政檢查,後續的案件偵辦,必須交由警方接手。

過去我國海關一直都是具有司法警察權的,直到民國八十九年海巡署成立,將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的海關人員調往該署服務,從此海關僅剩「行政查緝權」;至於查獲犯罪情形後的「刑事偵查權」,則移請警調單位處理。

這樣的制度設計,存在若干弊端:首先,在通關檢查階段,海關與安檢人員幾乎從事相同的工作,未免疊床架屋;其次,海關查獲違常情形時,無法自行立案,使得人員欠缺積極誘因;最後,與港務相關的司法警察機關,無須開發線索,即可坐享海關發掘的案件,甚至哪個單位與海關交好,便可多分一杯羹。

在法律上,「海關緝私條例」賦予海關配置艦艇、航空器、武器之權,並可執行行政搜索及扣押,必要時還可約談嫌疑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也將海關列為司法警察(官)。由此觀之,當前制度並未否認海關的司法警察身分,然而現實狀況是,海關並未實際享有這項法律賦予的權利。

受限於政治因素,我國被拒於國際刑警組織之外,無法接獲要犯入境通報,因此在國境安全管理上,必須較他國更具執行力。依照機關職掌,海關是機場、港口的主管單位,理應享有司法警察權,才能將案件的行政查緝及刑事偵查相互融合,強化防務的一體性。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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