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請法官適當尊重警察依法盤查的專業判斷空間

◎ 劉耀明

近日媒體報導,某利姓駕駛遭警察攔查,警察在發現持有二級毒品,並驗尿確認毒品反應而屬毒駕行為後,依道交條例開罰六萬元並吊扣駕照,及依毒品罪嫌移送法辦。事後,刑事部分判決有罪,然行政裁罰卻遭法院撤銷。理由主要為攔查須以具體危害或易生危害情狀為依據,警方提出之「形跡可疑」是評價結果,不是可供檢視的具體理由,故發動攔查不合法。

然除判決中交錯使用「相當理由」及「合理懷疑」等不同發動攔查之實質門檻,可能導致警察無所適從外,本判決主要問題在於,未適當尊重第一線執法人員之專業判斷。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例,其曾指出,檢視攔查是否具備合理懷疑,應綜合考量執法人員之經驗及訓練等因素,故某些對於一般人而言不具任何意義之跡象,在執法人員眼中,卻是判斷是否發動攔查之重要因素。

以本案為例,警方說明之重點主要有:該處「常為毒品交易場所」、「原告(即利姓駕駛)在這個地點出入,騎車出現進入某一棟房子,短時間又騎車出來」、「原告之前從巷子出來的時候有左右張望,顯露出犯罪嫌疑」,以及尾隨後「認出原告是我們轄區的毒品人口」等。上述因素在一般人、甚或非以街頭執法為主要任務之法官眼中,或許皆與犯罪跡象無涉,但對警察而言,當地既屬毒品經常交易場所,且依警察之執法經驗與訓練,於此種場所之建築物短時間內進出,可能為毒品交易之常態,加上有左右張望等犯罪嫌疑跡象,故於認出屬列管之毒品人口後,依法發動攔查,應屬警察依專業判斷之合理結論。然而,法院卻以「形跡可疑」是評價結果,並非可供檢視的具體理由而判定攔查違法,完全忽視警方所提出之具體判斷依據,亦未適當尊重警方之專業判斷空間。

其實,攔查之時間短暫,原則上亦不使用強制力,故對民眾造成的多是心理上的不悅,實質上之侵害甚小,故若法院在判斷攔查是否合法時,能給予警察更大的專業判斷空間,對於整體社會秩序及一般大眾之人權維護而言,或許才是更妥適的做法。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兼任講師)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