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再談謝清志案

■ 曹長青

最近,台南檢方正式起訴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求刑十五年。針對該案,我曾撰文介紹海外台灣人社團和台籍科學家對此案是否公平的強烈質疑和對謝清志的聲援。謝清志被收押,是因謝主持科技園區的高鐵減振工程時,公司報價不同,最後報價高的鴻華公司中標,檢方懷疑謝清志「受賄」而使鴻華獲利。

當時就有台籍工程師指出,報價不同,是因施工方案和質量不同,這如同把衛星發射到月球,或發射到火星,成本差別固然很大,但成效完全不同。但在沒有任何貪污證據的情況下,謝硬是被關了五十九天,差一天就到六十天期限,才被「取保候審」。

檢方這次的「起訴書」不在重點強調公司報價差別的問題(可能面對質疑,也覺得無法自圓其說),而是強調減振工程「可有可無」,謝清志卻一定要上馬這個工程,就是涉嫌「圖利」。

所謂「可有可無」的主要理由,一是台積電又在科技園區投資建廠,檢方由此推理,高鐵振動並不是問題;二是有專家學者認為減振「預期效果不夠好」,該工程沒有必要。

僅僅因為有一家大廠再投資,是否就可以推斷減振工程沒有必要?如果一個富人自家安裝了空氣過濾器,是否就表示全台灣空氣都極好,政府不需要採取任何防止空氣污染的措施了?附和檢方的「專家學者」,其中兩名是鴻華的競爭對手、最後沒中標的永竣公司的團隊成員。他們當初參加競標,說明這些學者認為減振工程有「必要」,但競標失敗,又來說工程沒有必要,這種學者的「說辭」拿來做「司法證據」是否太荒謬了一點?

當初鴻華中標,是經專家「評審會」審核通過的。但檢方卻把七名評審(其中六人是教授學者)起訴並各求刑五年;罪名也是「圖利」,但是檢方也同樣沒有拿出他們「受賄」的證據。

在西方國家,最重要的法治原則是「無罪推論」,沒有「證據」,就是「無罪」。近年比較典型的,像美國曾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案」,雖然很多民眾認為他可能涉案(不然為何案發後要駕車逃跑?)但最後證據不足,辛普森被釋放。在蔣時代,是寧可錯殺三千,不可放走一個。在毛時代的中國,更是寧可錯鬥三萬,也不可漏網一人。今天,台灣已是民主國家,司法必須走向「無罪推論」原則,沒有確鑿證據,絕不可輕易定罪。

但台南檢方在自己也承認「苦於沒有具體證據」的情況下,卻使用「不排除」的推理方式,來定謝清志等人使鴻華「圖利」罪。且不說司法上只有「受賄罪」,而沒有「使圖利」罪,這種用推理「不排除」,而不是用證據來判案的做法,在民主國家簡直像是個惡作劇。

(作者為中國旅美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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